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JGJ/T42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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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拆除工程

4.11.1 对建筑物实施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1.2 大型破碎机械不得上结构物进行拆除,应在结构物侧面进行拆除作业。当起重机械需在桥面或楼(屋)面上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对承载结构进行承载力计算。
4.11.3 当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框架结构应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拆除。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应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11.4 梁式桥宜采用逆序拆除,不得采用机械破坏墩柱造成整体坍塌等危险方式进行拆除。桥跨结构应根据结构特点按一定顺序方向拆除,当跨数较多时,不应随意拆除形成单独跨。简支梁桥拆除过程应保证梁体稳定,T形梁、工形梁应进行临时支撑加固。
4.11.5 拆除后的混凝土块件和预制构件的存放场地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堆放牢靠。堆放场地临近道路边时,应有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
4.11.6 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
4.11.7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拆除等级,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爆破拆除作业。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11.8 爆破拆除工程的预拆除施工中,不应拆除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4.11.9 当采用支架法进行结构拆除时,应采用可靠的支撑系统。
条文说明
    本节参照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16和《城市梁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CJJ 248-2016的规定制定。
4.11.5 本条是为了预防拆除后的构件因堆放不牢固或堆放场地承载力不足发生沉降,导致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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