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3-2010
3 基本规定
3.0.1 煤矿井巷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提出明确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审查批准。
3.0.2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管理应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适用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0.3 煤矿井巷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用于井巷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应进行现场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当建设项目没有监理机构时,由建设单位代表确认;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质量记录。
3.0.4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井巷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井巷工程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井巷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条文说明
3.0.1 施工组织设计等指导煤矿井巷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是确保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条件,这些技术文件在使用、实施前应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经过审查批准。
3.0.2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是煤矿井巷工程的施工依据,施工现场应具备这些文件并建立档案妥善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应保证其有效。
3.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制定的,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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