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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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reclamation and reuse

GB 50335-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5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5-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7.1.2、7.1.3、7.1.4、7.1.5、7.1.6、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源、水质和水量;5.再生水厂;6.输配水;7.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基本规定一章;2.完善了水源、水质和水量设计要求;3.增加了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纤维束滤池、曝气生物滤池、膜生物反应器、超滤、反渗透、臭氧氧化、人工湿地单元处理技术和输配水系统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618号,邮编:130021)。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周彤 张杰 吕士健 张辰 张富国 厉彦松 支霞辉 杭世珺 李艺 李成江 李树苑 罗万申 孔令勇 赵乐军 吴晓光 方先金 马小蕾 王蔚蔚 聂福胜 闫钰 刘海燕 郭晓 姜云海 陈立学 王立军 陈树勤 沈昌明 王国英 卜义惠 董艳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洪臣 唐建国 杨向平 赵利君 郑兴灿 胡洪营 傅金祥 祁佩时 刘达克 李殿海 吉春红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18日以第125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和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周彤、张杰、陈树勤、姜云海、卜义惠、厉彦松、洪嘉年、朱广汉、吕士健、杭世珺、方先金、陈立、范洁、林雪芸、杨宝红、齐芳菲、陈立学。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污水再生利用实际工程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对方案选择、水质水量、污水再生处理工艺流程及单元工艺、再生水输配、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分别做了规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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