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混凝
5.3.1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选择及其用量,应结合所选用的污水再生处理工艺流程,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再生水厂运行经验,经综合比较确定。混凝剂和助凝剂调配及投加方式,加药间及药剂仓库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药剂仓库的固定储备量可按最大投药量的7d~15d用量确定。
5.3.2 投药混合可采用机械混合、水力混合或其他混合方式。混合时间宜为30s~60s,投药混合设施中平均速度梯度值宜大于500s-1~1000s-1。
5.3.3 絮凝池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板絮凝池的絮凝时间应为20min~30min;起端廊道流速应为0.5m/s~0.6m/s,逐渐降至末端的0.2m/s~0.3m/s。
2 折板絮凝池的絮凝时间应为15min~25min;前段流速应为0.25m/s~0.35m/s,中段流速应为0.15m/s~0.25m/s,末段流速应为0.10m/s~0.15m/s。
3 栅条(网格)絮凝池的絮凝时间应为15min~25min;前段流速应为0.14m/s~0.12m/s,过栅(过网)流速应为0.30m/s~0.25m/s,中段流速应为0.14m/s~0.12m/s,过栅(过网)流速应为0.25m/s~0.22m/s,末段流速应为0.14m/s~0.10m/s,末段应安放栅条(网格)。
4 机械絮凝池的絮凝时间应为15min~25min;搅拌机的转速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可调,桨板边缘处的线速度应自第一级的0.5m/s逐渐降至末级的0.2m/s。絮凝池前端宜设除沫设施,后端宜设排泥设施。
5.3.1 关于混凝剂、助凝剂品种选择及其用量确定,混凝剂、助凝剂调配及投加方式,以及加药间及药剂仓库设计的原则规定。再生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同时合并建设时,加药间、药剂仓库宜统一合建。
5.3.3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及部分再生利用工程实际运行数据,规定了四种絮凝构筑物的设计参数。
- 上一节:5.2 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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