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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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沉淀(澄清、气浮)

5.4.1 平流沉淀池停留时间应为2.0hm~4.0h,水平流速可采用4.0mm/s~12.0mm/s,池的长深比不宜小于10:1,长宽比不宜小于4:1,有效水深宜为3.0m~3.5m。可采用重力穿孔管排泥或机械排泥。
5.4.2 升流式斜管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应为4.0m3/(m2·h)~7.0m3/(m2·h),斜管长度宜为800mm~1000mm,倾角宜采用60°,上部清水区高度宜大于1.0m,底部配水区高度宜大于1.5m。侧向流斜板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宜为5.0m3/(m2·h)~9.0m3/(m2·h),斜板板距宜采用50mm~100mm,单层斜板板长不宜大于1.0m,倾角宜采用60°。斜管(板)沉淀池可采用穿孔管排泥或机械排泥。
5.4.3 高效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宜为10m3/(m2·h)~20m3/(m2·h);混合时间宜为0.5min~1.0min,絮凝时间宜为8min~15min,污泥回流量宜占进水量的3%~6%;斜管长宜采用1000mm~1500mm,倾角宜采用60°。
5.4.4 机械搅拌澄清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应为2.5m3/(m2·h)~3.0m3/(m2·h),水在池中的停留时间宜为1.5h~2.0h,机械搅拌内循环倍数宜为3倍~5倍,并宜设调整叶轮转速和开启度的装置。
5.4.5 加压溶气气浮池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触室的上升流速可采用10mm/s~20mm/s,分离室的向下流速可采用1.5mm/s~2.0mm//s,分离室表面水力负荷宜为5.4m3/(m2·h)~7.2m3/(m2·h)。气浮池的单格宽度不宜超过10m;池长不宜超过15m;有效水深宜采用2.0m~3.0m。
    2 溶气罐位置宜靠近气浮池,溶气压力可采用0.2MPa~0.4MPa,溶气水回流比为10%。
    3 采用高效浅层气浮的气浮池水力负荷宜为5.0m3/(m2·h)~6.0m3/(m2·h),水深不宜小于0.6m,溶气压力可采用0.35MPa~0.40MPa,溶气水回流比可采用15%~30%。
    4 气浮池应设置排泥、排渣设施。

条文说明

5.4.3 高效沉淀池的主要控制参数为表面水力负荷,其数值范围是根据各地工程实例的设计和运行参数确定的,在水温适宜时可选用上限值。
5.4.5 关于气浮池的设计参数的规定。
    1 常规加压溶气气浮池的设计参数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确定的。
    2 为减小因管道过长而造成压力的损失,溶气罐宜接近气浮池。按国内试验及生产运行情况,规定溶气压力一般可采用0.2MPa~0.4MPa。回流比应根据悬浮物浓度和颗粒大小以及气泡粘附絮粒的难易程度决定。溶气水回流比宜采用10%。
    3 高效浅层气浮用均衡消能装置,取代了传统的释放器,此装置还运用了“浅池理论”及“零速原理”进行设计,水力停留时间仅需4min~5min,强制布水,对水体扰动小。其设计参数是根据有关试验及工程实例确定的。由于浅层气浮的停留时间较短,因此回流比较常规气浮的大,一般在30%以下。
    4 关于气浮池排渣设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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