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16
6.3 附属设施
6.3.1 输配水管道中宜设置阀门、排气阀、泄水阀、测压、测流等装置。
6.3.2 再生水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管上任意两个相邻阀门之间不宜超过3条配水管,且阀门设置间距宜为1km~2km。
2 主干管变径处设置阀门时,宜设置在小口径管道上。
3 干管与配水管的连接处,阀门宜在配水管起端设置。
4 输配水管道的起点、终点、分叉点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门。
5 输配水管道的阀门设置应方便事故检修隔断及放空排水的需要。
6.3.3 输配水管道的隆起点及平直段每1000m应设置排气阀。
6.3.4 输配水管道低洼处及阀门间管段低处,宜根据工程的需要设置泄(排)水阀井。
6.3.5 再生水管道向景观水体、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淹没出流配水时,应设置防止倒流装置。
条文说明
6.3.2 再生水管道故障时为方便检修,确定设置阀门的位置及数量。
6.3.3 避免再生水输配水管道集气,影响输配水能力,确定排气阀设置的位置及数量,长输管道还应结合水锤防护计算确定。
6.3.4 为方便管道冲洗、检修泄空,结合当地排水条件合理设置泄(排)水阀井,泄水阀规格宜按表18选用。
表18 泄水阀规格表
6.3.5 防止再生水管道压力不足时产生倒流,应在淹没出流管道上设置防倒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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