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51221-2017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10.3 道路

10.3.1  道路工程所用材料,各结构层纵横向坡度、厚度、标高、密实度及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2  道路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污水处理厂已建好的地面和地下的工艺管线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管线。

10.3.3  遇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10.3.4  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道路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和《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道路的铺装工程既有组织厂区内交通功能又有观赏功能,地面的基层及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结构层的纵横坡度、厚度、标高、密实度、平整度及施工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地面工程质量。

10.3.2  本条的制订是为保护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建管线。

10.3.3  冬、雨期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道路工程的施工将会影响道路工程质量,为避免工程质量问题,冬、雨期施工的工程应制定冬、雨期施工技术措施。

10.3.4  城镇污水处理厂道路施工一般经历三个时期,即规划厂区路与临时施工路区别对待时期,管线施工与厂区道路施工穿插时期、厂区道路完整修缮贯通时期。城镇污水处理厂道路施工要区别对待三个时期,施工过程应按国家现有的道路行业标准执行,主要的道路施工国家现行标准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7、《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等。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