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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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重大危险源评价与规划

D.0.1 城市规划应基于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区域安全的原则,进行重大危险源防范的影响评价与规划,并合理规划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用于集中发展危险化学品相关产业。
D.0.2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为城市规划提供以下依据:
    1 不同类别和等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
    2 不同规划用途和重要防护对象类别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3 对应不同安全距离的个人风险、社会风险及可能危害程度。
    4 防灾隔离带宽度及风险控制区的划定。
D.0.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防范的重要防护对象可划分为特殊类、一类、二类和三类,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类应包括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高敏感防护场所和重要防护场所。
      1) 高敏感防护场所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民政和监狱等场所类别(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2) 重要防护场所包括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机关,重要通信、指挥调度和金融机构,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设施,公共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和图书馆等重要公共设施,军事管理区等场所类别。
    2 除本条第1款规定外,人员不低于100人的特殊高密度场所应划为一类重要防护对象,30人≤人数<100人的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应划为二类重要防护对象,其他低密度人员场所可划为三类重要防护对象。
D.0.4 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装置类重大危险源外部防护距离时,周边重点防护对象所承受的个人风险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重大危险源外部防护距离时,不同类别防护对象的个人风险不应超过表D.0.4的要求。
表D.0.4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可容许个人风险基准
D.0.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确定社会风险曲线,并应按图D.0.5所示的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确定容许程度。

图D.0.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
D.0.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根据其危险程度,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D.0.7 城市规划应对用于集中发展危险化学品相关产业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进行风险评估。
D.0.8 用地布局安全评估时,重大危险源评价应根据重大危险源清单、各危险源安全距离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与防护措施要求及现状,确定安全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风险控制区界线,分析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害影响范围内风险控制情况及需要重点防护和管控的对象。
D.0.9 重大危险源评价应以影响城市发展重大安全的下列重大危险源的防范情况作为综合分析重点:
    1 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一级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库)、生产和储存企业、尾矿库、输送管线等。
    2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3 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4 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5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且涉及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
    6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且涉及毒性气体的。
D.0.10 重大危险源评价时,应针对特殊类重要防护对象,分析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安全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与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重大危险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确定应符合本标准第D.0.3条~第D.0.5条的规定。
D.0.11 城市规划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大危险源厂址应避开不适宜地段,与周边工程设施应满足安全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同时应采取防止泄漏和扩散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等重大危险源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控制规模,并应根据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的要求合理布局。
    3 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单独划分防灾分区,依据相关标准设置防灾隔离带和可靠的安全设施,划定安全距离防护控制界线,并应根据外部防护距离要求,划定风险控制区界线,制定规划协调管控措施。
    4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在其总用地范围内。
    5 本标准第D.0.9条列出的重大危险源,应设置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主要水源的上游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区。
D.0.12 城市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应采取安全一体化管理措施,防范和遏制多米诺重特大事故发生。设置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城市,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外建设。
D.0.13 新建、改建和扩建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与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和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周边区域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应满足本标准第D.0.4条和第D.0.5条的要求。
D.0.14 现有重大危险源周边区域的居民区、公共区域、重要交通线路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和敏感目标的开发建设,应保证现有重大危险源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应满足本标准第D.0.4条和第D.0.5条的要求。
D.0.15 经安全评估周边各类防护对象的个人风险及社会风险不符合要求的现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采取整治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治措施应基于经济技术论证和操作难度比较,采取调整规模、技术改造、增强工程防护措施、搬迁或拆除危险源、调整迁移城市功能与人口等措施,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范围,并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2 属于本标准第D.0.9条列出的重大危险源,应优先采取搬迁措施。
D.0.16 高压输油、输气管道走廊,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区、公共建筑密集区、水源地或其他的人口密集区,架空高压电力走廊不宜进入城市中心区。城市确实无法避免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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