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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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规范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计。
1.0.3 森林公园设计应对生态环境、森林资源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并应做到生态环保、节能减排、安全美观,工程设施应合理布局、精心设计。
1.0.4 森林公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 应以保护为前提,并做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
    3 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科学控制建设规模和旅游客源,游客规模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
    4 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并突出“重在自然、贵在和谐、精在特色、优在服务”的生态旅游方针;
    5 应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设计中应有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案,并应保障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员安全,同时应设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设施。
1.0.5 国家森林公园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森林公园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旅游的重要载体。但其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却严重滞后,造成森林公园建设前期工作缺位,严重影响了森林公园的有序建设和良性发展。编制《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对于规范森林公园的设计和建设,确保设计质量,促进森林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规范的编制定位于通用标准,对于森林公园工程的基础标准和专用标准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对于所涉及的众多专业设计只作出原则规定。一是便于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公园工程标准体系做好铺垫;二是针对很多专业设计规范日臻完善,并归入国家标准系列,亦不必再过细赘述。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目前森林公园主要是按景观特色、地貌形态、旅游功能、地理区位、经营面积和管理级别等六种方式进行分类。本规范采用按管理级别的分类方式。国家森林公园由国家林业局审定公布,省级和市级、县级森林公园及其他类型的生态公益林组成的森林旅游区由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
1.0.4 为保证森林公园设计指导思想付诸实施,本条规定了设计必须遵循的原则要求。尤其是在设计深度上提出了要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
1.0.5 森林公园是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综合性的建设工程。虽然在各章、节作了相关规定,但不可能全部列出。因此,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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