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9.3 非机动车交通

9.3.1 主干路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当次干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
9.3.2 非机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
9.3.3 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宜采用15km/h~20km/h,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排水、照明、绿化等设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