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7.2 生物资源保护
7.2.1 生物资源保护设计应包括森林防火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设计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瞭望塔(台)、观测站等巡视瞭望工程的设置,应通视良好、视野宽阔、无盲区、控制范围广,其设置位置、结构形式、色彩和高度,均应与森林公园景观相协调。
2 在游人集中场所和森林火险高的区段,应设置安全、防火预警的监控探头。
3 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旅游场所,应设置防火设施。
4 在高火险地段,应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线。隔离带宽度应为20m~30m,最低宽度不应小于树高的1.5倍。
5 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宜采用生物防治措施;所选用的天敌,应为本地区或附近地区具有的种类,需引入外地天敌时,应经过本地试验后再采用。
6 化学防治应保证人畜安全,并应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7 预测预报、检疫检验等设施的建立,应根据目的和任务确定其规模及设置位置,并应与景观相协调。
8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或影响自然植被和植物种群的生长、繁衍环境。
9 对珍稀植物和古树名木,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恢复和保护措施。
10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在指定区域内限定数量采集。
7.2.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 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放生等特定区域外,不得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3 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半圈养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
4 野生动物引入应以引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基本原则,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响本区生境或野生动物生存。
条文说明
7.2.1 生物资源系指被子植物、裸子植物、蕨类、苔藓、地衣、藻类、真菌等。生物资源(尤其是森林)是森林公园的主体。生物资源受到破坏,建设森林公园便失去了基础。故保护生物资源尤为重要。
森林防火工作必须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千方百计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同时充分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积极扑救,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扑灭。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是多年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经验总结。要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观点出发,造就一种有利于林木生长而不利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森林生态环境,这就是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发生的根本措施。
古树系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系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不是珍贵文物,又可成为森林公园中的主要景点,应与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同等对待,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同时,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需要一定的生长条件,因此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保证其健壮生长。
7.2.2 野生动物系指非人工养的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昆虫类和其他动物等。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一样,过度地开发和利用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尽管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危及野生动物生存的根本因素是人类对自然界的无止境开发。因此,野生动物保护的最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控制这种开发,不能竭泽而渔。
对于行将灭绝的野生动物,人们已经开始换救和保护。对于其他众多的野生动物,也必须坚持长期有效地保护、管理及合理利用的方针。野生动物是依靠自然条件而生存繁衍的,所以首先应加强保护和管理,同时只有积极弧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才能保证符猎业、森林旅游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条规定是为了有效地限制人们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制止乱捕滋猎,保护野生动物免受人类的伤害,合理而永续地利用这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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