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本规范未涉及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建筑类型或有无障碍需求的设计,宜按本规范中相似类型的要求执行。农村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宜按本规范执行。
1.0.3 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相关设施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有关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1.0.4 城市无障碍设计在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城市的总体发展要求,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城市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部分人群在肢体、感知和认知方面存在障碍,他们同样迫切需要参与社会生活,享受平等的权利。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为行为障碍者以及所有需要使用无障碍设施的人们提供了必要的基本保障,同时也为全社会创造了一个方便的良好环境,是尊重人权的行为,是社会道德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标志。
1.0.2 本条规定明确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和建筑类型。
因改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工程条件较为复杂,故无障碍设计宜按照本规范执行。
《无障碍设计规范》虽然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全部包括其中,只能对一般建筑类型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因此,本规范未涉及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建筑类型或有无障碍需求的设计,宜执行本规范中类似的相关类型的要求。
农村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宜按本规范中城市道路及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1.0.3 本条规定了专业性较强行业的无障碍设计。
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等专业性较强行业的无障碍设计,均有相应行业颁发的无障碍设计标准。所以本条文规定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有关无障碍设计的规定,且应做到与本规范的合理衔接、相辅相成、协调统一。
1.0.4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共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