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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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

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GB 50763-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9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35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3月30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焦舰 孙蕾 刘杰 杨旻 刘思达 聂大华 段铁铮 朱胜跃 赵林 祝长康 汪原平 吕建强 褚波 郭景 易晓峰 廖远涛 王静奎 郭平 杨宏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周文麟 马国馨 顾放 张东旺 吴秋风 刘秋君 殷波 王奎宝 陈育军 张薇 胡正芳 王可瀛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部分人群在肢体、感知和认知方面存在障碍,他们同样迫切需要参与社会生活,享受平等的权利。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为行为障碍者以及所有需要使用无障碍设施的人们提供了必要的基本保障,同时也为全社会创造了一个方便的良好环境,是尊重人权的行为,是社会道德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标志。
1.0.2 本条规定明确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和建筑类型。
    因改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工程条件较为复杂,故无障碍设计宜按照本规范执行。
  《无障碍设计规范》虽然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全部包括其中,只能对一般建筑类型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因此,本规范未涉及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建筑类型或有无障碍需求的设计,宜执行本规范中类似的相关类型的要求。
    农村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宜按本规范中城市道路及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1.0.3 本条规定了专业性较强行业的无障碍设计。
    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等专业性较强行业的无障碍设计,均有相应行业颁发的无障碍设计标准。所以本条文规定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有关无障碍设计的规定,且应做到与本规范的合理衔接、相辅相成、协调统一。
1.0.4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共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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