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1.2 公共停车场

11.2.1 在大型公共建筑、交通枢纽、人流车流量大的广场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公共停车场。
11.2.2 公共停车场的规模应按服务对象、交通特征等因素确定。
11.2.3 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应满足消防要求,并留出辅助设施的位置。
11.2.4 按停放车辆类型,公共停车场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与非机动车停车场。
11.2.5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分区、分车型设计。如有特殊车型,应按实际车辆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2 机动车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当各组之间无通道时,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通道。
    3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m。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m。
    4 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veh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
    5 停车场进出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应小于5m,双向通行的不应小于7m。
    6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
    7 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相结合,坡度宜为0.3%~3.0%。
    8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
11.2.6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宽度宜为2.5m~3.5m。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每组场地长度宜为15m~20m。
    2 非机动车停车场坡度宜为0.3%~4.0%。停车区宜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
条文说明
11.2.2 确定公共停车场规模的依据为服务对象的要求、车辆到达与离去的交通特征、高峰日平均吸引车次总量、停车场地日有效周转次数、平均停放时间、车辆停放不均匀性等,同时要结合城市的性质、规模、服务公共建筑物的位置、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等综合考虑。
11.2.4 停车场根据停放车辆的类型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根据停放车辆的场地分为路上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根据服务对象分为公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规范规定的内容为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