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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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城市广场

11.3.1 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可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
11.3.2 广场设计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应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并应体现广场的艺术风貌。
11.3.3 广场设计应按高峰时间人流量、车流量确定场地面积,按人车分流的原则,合理布置人流、车流的进出通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停车等设施。
11.3.4 广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周围主要建筑物及道路标高、排水等要求进行,并兼顾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
    2 广场设计坡度宜为0.3%~3.0%。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
    3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宜为0.5%~2.0%。困难时纵坡不应大于7.0%,积雪及寒冷地区不应大于5.0%。
    4 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小于或等于2.0%的缓坡段。
11.3.5 广场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设计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
11.3.6 广场应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应配置完善的交通标识系统。
11.3.7 广场排水应结合地形、广场面积、排水设施,采用单向或多向排水,且应满足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

条文说明
11.3.1 城市广场是指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社会公共用地部分,是车辆和行人交通的枢纽场所,或是城市居民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中心。规范按其用途和性质将其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五类。虽然各类广场的功能特性是有差异的,但在广场分类中严格区分各类广场,明确其含义是有困难的。城市中有些广场由于其所处位置及历史形成原因,往往具有多种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广场的作用及使用效益,节约城市用地,应注意结合实际需要,规划多功能综合性广场。
11.3.2、11.3.3 规定了各类广场设计的一般原则。
    1 公共活动广场多布置在城市中心地区,作为城市政治、文化活动中心及群众集会场所。应根据群众集会、游行检阅、节日联欢的规模,容纳人数来估算需要场地,并适当考虑绿化及通道用地。
    2 集散广场为布置在火车站、港口码头、飞机场、体育馆以及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前面的广场,是人流、车辆集散停留较多的广场。
    3 交通广场设在交通频繁的多条道路交叉的大型交叉口或交汇地点的广场,有组织与分散车流的功能。
    4 纪念性广场应以纪念性建筑物为主。
    5 商业广场应以人行活动为主,合理布置商业、人流活动区。
11.3.4 广场竖向设计不仅要解决场内排水,还要与广场周周的道路标高相衔接,兼顾地形条件、土方工程量大小、地下管线的覆土要求等,并应考虑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
    广场最小纵坡控制是为了满足径流排水。最大纵坡控制是考虑停车时手闸制动不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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