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10 公共停车场(库)

8.10.1  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Ⅱ类及Ⅲ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Ⅳ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8.10.2  设有楼层公共停车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层的位置,或通过无障碍设施衔接通往地面层。

条文说明

8.10.1  本节涉及的公共停车场(库)是指独立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属于城市基础设施范畴。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此次修订,允许五类残障人士可以申领驾照,该规定实施后将有越来越多的残障人士可以自行驾驶汽车走出家门。除此之外,还有携带乘轮椅的老人、病人、残障人士驾车出行的情况。因此配套的停车设施是非常需要的,可以为这些人群的出行带来更多的方便。公共停车场(库)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以满足各方面的需求。但同时我国又是人口大国,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在制定总停车的数量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的比例上要合理、科学。本规范制定的无障碍停车的数量是一个下限标准,各地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进行适当地增加。

8.10.2  有楼层的公共停车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层的位置,这样乘轮椅者可以方便地出入停车库。如果受条件限制不能全部设在地面层,应能通过无障碍设施通往地面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