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3 出入口

9.3.1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对游客开放参观的文物建筑对外的出入口至少应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设置标准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3.2  展厅、陈列室、视听室等,至少应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设置标准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3.3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对外接待用房的出入口宜为无障碍出入口。

条文说明

9.3.1  在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对外开放的文物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以方便各类人群参观。无障碍出入口的无障碍设施尺度不宜过大,使用的材料以及设施采用的形式都应与原有建筑相协调;无障碍设施的设置也不能对普通游客的正常出入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造成妨碍。无障碍坡道及其扶手的材料可选用木制、铜制等材料,避免与原建筑环境产生较大反差。

9.3.2、9.3.3  展厅、陈列室、视听室以及各种接待用房是游人参观活动的场所,因此也应满足无障碍出入口的要求,当展厅、陈列室、视听室以及各种接待用房也是文物保护建筑时,应该满足第9.3.1条的有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