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9.4 院落
9.4.1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游览通道的路面应平整、防滑,其纵坡不宜大于1:50,有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4.2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内可不设置盲道,当特别需要时可设置,且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9.4.3 位于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院落内的公共绿地及其通道、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有台阶处宜同时设置坡道,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4.4 院落内的休息座椅旁宜设轮椅停留空间。
条文说明
9.4.1 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无障碍游览通道,必要时可利用一些古建特有的建筑空间作为过渡或连接,因此在通行宽度方面可根据情况适度放宽限制。比如古建的前廊,通常宽度不大,在利用前廊作为通路时,只要突出的柱顶石间的净宽度允许轮椅单独通过即可。
9.4.3 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休息凉亭等设施,新建时应该是无障碍设施,因此有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本身也是文物的景观性游憩设施在没有特殊景观要求时,也宜为无障碍游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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