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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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桥梁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道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当需分期实施时,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
13.1.2 隧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区域内人文环境、地形、地貌、地质与地质灾害、水文、气象、地震、交通量及其组成,以及运营和施工条件。
13.1.3 桥上或隧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体、气体管。当条件许可时,可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的燃气管,但必须按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严禁在隧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气体管。
条文说明
13.1.1 桥梁的设置,尤其是特大桥、大桥的设置应根据城市道路功能及其等级、通行能力,结合地形、河流水文、河床地质、通航要求、河堤防洪、环境影响等进行综合考虑,并设置完善的防护设施,增强桥梁的抗灾能力。
13.1.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道路建设中采用隧道穿越水域和山岭的方案越来越多,为指导设计,本次修订对隧道的建设规模与技术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隧道位置的选择,直接影响到隧道设计、施工和投资以及竣工后的运营安全和养护管理。因此,对隧道所在区域的地质勘察、地下管线和障碍物探测、水域河床自然变化、人工整治状况及航运、航道规划、城市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景观和环境保护、城市道路、交通网络、道路功能定位等工作必须进行深入细致调研和掌握,力求准确、全面。
    是否采用隧道方案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地质、环保、工程造价等因素进行比选。一般应进行明挖与暗挖隧道施工方案的比较,穿越山岭地区或建筑物等可考虑采用矿山法或盾构法等;穿越水域可考虑围堰明挖法、盾构法、沉管法等;隧道位于路面等无建筑物的环境条件下可采用明挖法、盖挖法等。比选不仅要考虑建设成本和建设难度、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还要考虑建成后车辆的行驶安全、运营费用,以及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的费用。
13.1.3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第198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燃爆管线。”对于允许在桥上通过的压力小于0.4兆帕燃气管道和电压在10kV以内的高压电力线,其安全防护措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要求。为此本条规定主要是确保桥梁或隧道结构的运营安全,避免发生危及桥梁或隧道自身和在桥上隧道内通行的车辆、行人安全的重大燃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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