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细部构造
8.3.1 屋脊构造(图8.3.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和泛水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执行;
2 屋脊宜采用成品脊瓦,脊瓦下部宜设置木质支撑。铺设脊瓦应顺年最大频率风向铺设,搭接宽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8.2.4的规定。
8.3.2 檐口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和泛水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执行;
2 波形瓦挑出檐口宜为50mm~70mm。
8.3.3 钢筋混凝土檐沟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执行;
2 波形瓦挑入檐沟宜为50mm~70mm。
8.3.4 天沟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和泛水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执行;
2 成品天沟应由下向上铺设,搭接宽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8.2.4规定的上下搭接长度;
3 主瓦伸入成品天沟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m。
8.3.5 山墙部位构造(图8.3.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阴角部位应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
2 瓦材与墙体连接处应铺设耐候型自粘泛水胶带或金属泛水板,泛水上翻山墙高度不应小于250mm,水平方向与波形瓦搭接不应少于两个波峰且不小于150mm;
3 上翻山墙的耐候型自粘泛水胶带顶端应用金属压条固定,并作密封处理。
8.3.6 穿出屋面设施构造(图8.3.6)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材与穿出屋面设施构造连接处应铺设500mm宽耐候型自粘泛水胶带,上翻高度不应小于250mm,与波形瓦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50mm;
2 上翻泛水顶端应采用密封胶封严并用金属泛水板遮盖。
8.3.7 变形缝部位防水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执行。
8.3.4 对于无屋面板承托的波形瓦屋面天沟,应根据情况设置必要的承托构件,以防止天沟下垂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