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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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墙体

7.3.1 方木原木结构的墙体应按下列构造类型选用:

    1 墙体应采用轻质材料墙板作为填充墙,并应直接与木框架进行连接;

    2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采用墙面板、规格材作为墙体材料,并应直接与木框架进行连接;

    3 木框架剪力墙应采用墙面板、间柱和方木构件作为墙体材料,并与木框架的梁柱进行连接,木框架剪力墙应分为隐柱墙和明柱墙两种(图7.3.1);

    4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应采用截面经过适当加工后的方木、原木和胶合原木作为墙体基本构件,水平向上层层咬合叠加组成。

7.3.2 轻质材料墙体按构造要求设计,可不进行结构计算。

7.3.3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分为承重墙体或非承重墙体。墙体的墙骨柱宽度不应小于40mm,最大间距应为610mm。当承重墙的墙面板采用木基结构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1mm;当非承重墙的墙面板采用木基结构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9mm;墙体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中规定的相关构造要求。

7.3.4 当木骨架组合墙体作为承重墙体时,墙骨柱应按两端铰接的轴心受压构件计算,构件在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应为墙骨柱长度。当墙骨柱两侧布置墙面板时,平面内应进行强度验算;外墙墙骨柱应考虑风荷载影响,按两端铰接的压弯构件计算。

7.3.5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墙体作为剪力墙时,剪力墙受剪承载力设计值Vd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Vd=∑fvdl       (7.3.5)

    式中:fvd——单面采用木基结构板作面板的剪力墙的抗剪强度设计值(kN/m),应按本标准附录N的规定取值;

          l——平行于荷载方向的剪力墙墙肢长度(m)。

7.3.6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两端连接部应设置截面不小于105mm×105mm的端柱;

    2 当墙体采用的木基结构板厚度不小于24mm、墙体长度不小于1000mm时,应在墙体中间设置柱子或间柱;

    3 当采用的木基结构板厚度小于24mm、墙体长度不小于600mm时,应在墙体中间设置间柱;

    4 墙体面板宜采用竖向铺设,当采用横向铺设时,面板拼接缝部位应设置横撑;墙体面板应采用钉子将面板与横撑、间柱或柱子连接;

    5 间柱截面尺寸应大于30mm×60mm,墙体端部用于连接的间柱截面尺寸应大于45mm×60mm。

7.3.7 当木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明柱剪力墙时,剪力墙的间柱和端部连接柱截面尺寸应大于30mm×60mm。端部连接柱应采用直径大于3.40mm、长度大于75mm和间距应小于200mm的钉子与柱和梁连接。当面板厚度不小于24mm时,固定端部连接柱的钉子直径应大于3.8mm,长度应大于90mm,间距应小于100mm。

7.3.8 钉连接的单面覆板剪力墙顶部的水平位移应按下式计算:

△=Vkhw/Kw        (7.3.8)  

    式中:△——剪力墙顶部水平位移(mm);

          Vk——每米长度上剪力墙顶部承受的水平剪力标准值(kN/m);

          hw——剪力墙的高度(mm);

          Kw——剪力墙的抗剪刚度,应按本标准附录表N.0.1的规定取值。

7.3.9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构件的截面形式可按表7.3.9的规定选用,并且,矩形构件的截面宽度尺寸不宜小于70mm,高度尺寸不宜小于95mm;圆形构件的截面直径不宜小于130mm。

7.3.10 井干式木结构的墙体除山墙外,每层的高度不宜大于3.6m。墙体水平构件上下层之间应采用木销或其他连接方式进行连接,边部连接点距离墙体端部不应大于700mm,同一层的连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且上下相邻两层的连接点应错位布置。

7.3.11 当采用木销进行水平构件的上下连接时,应采用截面尺寸不小于25mm×25mm的方形木销。连接点处应在构件上预留圆孔,圆孔直径应小于木销截面对角线尺寸3mm~5mm。

7.3.12 井干式木结构在墙体转角和交叉处,相交的水平构件应采用凹凸榫相互搭接,凹凸榫搭接位置距构件端部的尺寸不应小于木墙体的厚度,并不应小于150mm。外墙上凹凸榫搭接处的端部,应采用墙体通高并可调节松紧的锚固螺栓进行加固(图7.3.1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6度的地区,锚固螺栓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6度的地区,锚固螺栓的直径不应小于20mm。

7.3.13 井干式木结构每一块墙体宜在墙体长度方向上设置通高的并可调节松紧的拉结螺栓,拉结螺栓与墙体转角的距离不应大于800mm,拉结螺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2.0m,直径不应小于12mm。

7.3.14 井干式木结构的山墙或长度大于6.0m的墙体,宜在中间位置设置方木加强件(图7.3.14)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进行加强。方木加强件应在墙体的两边对称布置,其截面尺寸不应小于120mm×120mm。加强件之间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采用允许上下变形的螺栓孔。

7.3.15 井干式木结构应在长度大于800mm的悬臂墙末端和大开口洞的周边墙端设置墙体加强措施。

7.3.16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构件与构件之间应采取防水和保温隔热措施。构件与混凝土基础接触面之间应设置防潮层,并应在防潮层上设置经防腐防虫处理的垫木。与混凝土基础直接接触的其他木构件应采用经防腐防虫处理的木材。

7.3.17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垫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木的宽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

    2 垫木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于2.0m的锚栓与基础锚固。在抗震设防和需要考虑抗风能力的地区,锚栓的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承受水平作用的要求。

    3 锚栓埋入基础深度不应小于300mm,每根垫木两端应各有一根锚栓,端距应为100mm~300mm。

7.3.18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在门窗洞口切断处,宜采用防止墙体沉降造成门窗变形或损坏的有效措施。对于墙体在无门窗的洞口切断处,在墙体端部应采用防止墙体变形的加固措施。

7.3.19 井干式木结构中承重的立柱应设置能调节高度的设施。屋顶构件与墙体结构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并且连接处应具有调节滑动的功能。

7.3.20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或强风暴地区,井干式木结构墙体通高的拉结螺栓和锚固螺栓应与混凝土基础牢固锚接。

条文说明

7.3.1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墙因构造不同可分为隐柱墙和明柱墙。隐柱墙即在柱、梁等结构构件外侧固定胶合板等面板而构成的剪力墙,该类墙的柱、梁等结构构件隐蔽在墙内而不外露于墙面板外,施工简单,墙的性能稳定。明柱墙则是在柱、梁等结构构件内侧用钉固定横撑材后将胶合板等面板再固定在横撑材所构成的墙,该类墙的柱、梁等结构构件外露于墙面板外,施工虽然相对隐柱墙而言稍微麻烦,由于柱、梁等木材构件外露于室内而令人感受到木结构住宅中木材的存在,同时由于木材对室内湿气的调节功能等更能发挥,让居住者更能感受到木结构住宅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7.3.3 木骨架组合墙体目前也大量用于梁柱体系的传统木结构建筑中,改变了传统木结构墙体保温节能性能较差的缺点。

7.3.5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公式(7.3.5)计算。在参照日本相关规范时,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设计与本标准规定的轻型木结构剪力墙设计有所不同。经过编制组研究,将两种墙体的抗剪设计验算进行了协调统一,并按轻型木结构剪力墙的形式进行了换算。本标准附录N规定了剪力墙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7.3.6 本条对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构造要求给出了规定。剪力墙两端的端柱截面要求不小于105mm×105mm,是为了防止柱子的弯曲变形和确保钉连接部位的连接性能。当墙面板采用横向铺设时,为了传递剪力需要在墙面板相连接部位设置横撑,并用钉将横撑的两端固定在端柱或间柱之上。

7.3.7 隐柱墙的横撑材的截面尺寸也应大于30mm×60mm。在墙体安装时,固定横撑材的钉子尺寸应根据墙面板的厚度不同而不同,在施工中应加以注意。

7.3.9 井干式木结构建筑越来越受用户欢迎,目前在我国已形成由北向南发展的趋势。井干式木结构的墙体构件一般采用方木和原木制作,由于方木原木干燥比较困难,使用过程中墙体容易变形,因此,许多井干式木结构建筑的墙体构件也采用胶合木材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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