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F 工厂生产的结构材强度指标确定方法
F.0.1 本附录适用于尚未列入本标准强度设计指标,并由工厂规模化生产的结构材强度标准值和强度设计指标的确定。
F.0.2 工厂规模化生产的结构材应包括下列木材产品:
1 结构复合材
1)旋切板胶合木(LVL);
2)平行木片胶合木(PSL);
3)层叠木片胶合木(LSL);
4)定向木片胶合木(OSL);
5)其他类似特征的复合木产品;
2 国产树种的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规格材;
3 工字形木搁栅。
F.0.3 结构材的生产厂家应建立生产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获得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的认证通过,并接受其对生产过程的监控。
F.0.4 结构材的每一种产品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测试,确定其抗弯强度、弹性模量、顺纹抗拉强度、顺纹抗压强度、横纹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等的标准值fk和设计值f。
F.0.5 当对结构材进行强度参数的测试时,试件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各种影响构件承载能力的因素均应单独进行试验。
F.0.6 对于生产结构材的每个工厂,可根据各自的生产能力和产品需求,确定某一因素或某些因素的测试,试件数量不应少于10个。应根据测试结果计算该批次结构材产品有条件限定的强度标准值,并在一定时间范围进行累计评估。
F.0.7 每个因素的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式确定:
fk=m-kS (F.0.7)
式中:fck——强度标准值;
m——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S——试件强度的标准差;
k——特征系数,按本附录第F.0.8条确定。
F.0.8 特征系数k应根据75%置信水平、5%分位值和试件数量n,按表F.0.8的规定取值。
F.0.9 结构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变异系数,按木结构专门的可靠度分析方法进行确定。
F.0.10 弹性模量应取试件的弹性模量平均值。
F.0.11 当进口的结构材符合本附录相关规定时,其提供的强度标准值和变异系数亦可等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