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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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建筑要求

4.1.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位置要求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入口处设置更衣室或更衣柜。

4.1.3  BSL-3中a类实验室防护区应包括主实验室、缓冲间等,缓冲间可兼作防护服更换间;辅助工作区应包括清洁衣物更换间、监控室、洗消间、淋浴间等;BSL-3中b1类实验室防护区应包括主实验室、缓冲间、防护服更换间等。辅助工作区应包括清洁衣物更换间、监控室、洗消间、淋浴间等。主实验室不宜直接与其他公共区域相邻。

4.1.4  ABSL-3实验室防护区应包括主实验室、缓冲间、防护服更换间等,辅助工作区应包括清洁衣物更换间、监控室、洗消间等。

4.1.5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包括主实验室、缓冲间、外防护服更换间等,辅助工作区应包括监控室、清洁衣物更换间等;设有生命支持系统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防护区应包括主实验室、化学淋浴间、外防护服更换间等,化学淋浴间可兼作缓冲间。

4.1.6  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宜独立于其他建筑。

4.1.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6m。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层净高不宜低于2.2m。

4.1.8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人流路线的设置,应符合空气洁净技术关于污染控制和物理隔离的原则。

4.1.9  ABSL-4的动物尸体处理设备间和防护区污水处理设备间应设缓冲间。

4.1.10  设置生命支持系统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紧邻主实验室设化学淋浴间。

4.1.1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并有明显的标志。

4.1.1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宜远离建筑外墙;主实验室宜设置在防护区的中部。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外墙不宜作为主实验室的围护结构。

4.1.1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相邻区域和相邻房间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传递窗,传递窗两门应互锁,并应设有消毒灭菌装置,其结构承压力及严密性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要求;当传递不能灭活的样本出防护区时,应采用具有熏蒸消毒功能的传递窗或药液传递箱。

4.1.14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实验室或实验室所在建筑内配备高压灭菌器或其他消毒灭菌设备;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防护区内设置生物安全型双扉高压灭菌器,主体一侧应有维护空间;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主实验室应设置生物安全型双扉高压灭菌器,主体所在房间应为负压。

4.1.1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和负压解剖台应布置于排风口附近,并应远离房间门。

4.1.16  ABSL-3、ABSL-4产生大动物尸体或数量较多的小动物尸体时,宜设置动物尸体处理设备。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的投放口宜设置在产生动物尸体的区域。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的投放口宜高出地面或设置防护栏杆。

条文说明

4.1.1  本条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平面位置和选址作出了规定。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公共场所和居住建筑距离的确定,是根据污染物扩散并稀释的距离计算得来。本条款对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具体要求由原规范“距离公共场所和居住建筑至少20m”,改为本规范“防护区室外排风口与公共场所和居住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即满足了生物安全的要求,便于一些改造项目的实施。

    为防止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倒塌、火灾或其他意外对生物安全实验室造成威胁,或妨碍实施保护、救援等作业,故要求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与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4.1.2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入口处设置更衣室或更衣柜是为了便于将个人服装和实验室工作服分开。三、四级生物实验室通常在清洁衣物更换间内设置更衣柜,放置个人衣服。

4.1.3  BSL-3中a类实验室是操作非经气溶胶传染的微生物实验,相对b1类实验室风险较低。所以对BSL-3中a类实验室中主实验室的缓冲间和防护服更换间可共用。

4.1.4  ABSL-3实验室还要考虑动物、饲料垫料等物品的进出。

    如果动物饲养间同时设置进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缓冲间。动物入口根据需要可在辅助工作间设置动物检疫隔离室,用于对进入防护区前动物的检疫隔离。洁净物品入口的高压灭菌器可以不单独设置,和污物出口的共用,根据实验室管理和经济条件设置。污物暂存间根据工艺要求可不设置。

4.1.5  四级实验室是生物风险级别最高的实验室,对二级屏障要求最严格。

4.1.6  本条是考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的要求。与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可以与二级、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直接相关用房设在同一建筑内,但不应和其他功能的房间合在一个建筑中。

4.1.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规定是为了满足生物安全柜等设备的安装高度和检测、检修要求,以及已经发生的因层高不够而卸掉设备脚轮的情况,对实验室高度作出了规定。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考虑各种通风空调管道、污水管道、空调机房、污水处理设备间的空间和高度,实验室上、下设备层层高规定不宜低于2.2m。目前国外大部分三、四级实验室都是设计为“三层”结构,即实验室上层设备层包括通风空调管道、通风空调设备,空调机房等,下层设备层包括污水管道、污水处理设备间等。国内已建成的三级实验室中大多没有考虑设备层空间,一方面是利用旧建筑改造没有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层高超过2.2m的设备层计入建筑面积,部分实验室设备层低于2.2m,导致目前国内已建成实验室设备维护和管理困难的局面。所以,在本规范中增加本条,希望建筑主管部门审批生物安全实验室这种特殊建筑时,可以进行特殊考虑。

4.1.8  本条款规定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人流路线的设置的原则。例如:不同区域(防护区或辅助工作区)的淋浴间的压力要求和排水处理要求不同。BSL-3实验室淋浴间属于辅助工作区。

4.1.9  ABSL-4的动物尸体处理设备间和防护区污水处理设备间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是安全的,但设备间排水管道和阀门较多,出现故障泄漏的可能性加大,加上ABSL-4的高危险性,所以要求设置缓冲间。

4.1.10  设置生命支持系统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人员工作时穿着正压防护服。设置化学淋浴间是为了操作人员离开时,对正压防护服表面进行消毒,消毒后才能脱去。

4.1.13  药液传递箱俗称渡槽。本条对传递窗性能作出了要求,但对是否设置传递窗不作强制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双扉高压灭菌器对活体组织、微生物和某些材料制造的物品具有灭活或破坏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使用具有熏蒸消毒功能的传递窗或者带有药液传递箱来传递。带有消毒功能的传递窗需要连接消毒设备,在对实验室整体设计时,应考虑到消毒设备的空间要求。药液传递箱要考虑消毒剂更换的操作空间要求。

4.1.14  本条解释了生物安全实验室配备高压灭菌器的原则。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设置的生物安全型双扉高压灭菌器,其主体所在房间一般位于为清洁区。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主实验室内设置生物安全型高压灭菌器,主体置于污染风险较低的一侧。

4.1.1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和负压解剖台布置于排风口附近即室内空气气流方向的下游,有利于室内污染物的排除。不布置在房间门附近是为了减少开关门和人员走动对气流的影响。

4.1.16  双扉高压灭菌器等消毒灭菌设备并非为处理大量动物尸体而设计,除了处理能力有限外,处理后的动物尸体的体积、重量没有缩减,后续的处理工作仍非常不便。当实验室日常活动产生较多数量的带有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尸体时,应考虑设置专用的动物尸体处理设备。

    动物尸体处理设备一般具有消毒灭菌措施、清洗消毒措施、减量排放和密闭隔离功能。动物尸体处理设备最重要的功能是能够对动物尸体消毒灭菌,采用的方式有焚烧、湿热灭菌等。设备应尽量避免固液混合排放,以减轻动物尸体残渣二次处理的难度。设备应具有清洗消毒功能,以便在设备维护或故障时,对设备本身进行无害化处理。

    解剖后的动物尸体带有血液、暴露组织、器官等污染源,具有很高的生物危险物质扩散风险,因此将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的投放口直接设置在产生动物尸体的区域(如解剖间),对防止生物危险物质的传播、扩散具有重要作用。

    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的投放口通常有较大的开口尺寸,在进行投料操作时为防止人员或者实验动物意外跌落,投放口宜高出地面一定高度,或者在投放口区域设置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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