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182-2017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
第二十一条 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格,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2的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75%。
注:1 接近骨灰安置总量低值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表2指标低值,接近骨灰安置总量高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表2指标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入法确定。
2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不增加各类用房总面积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用房类别和用房面积。
第二十一条 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格,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2的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75%。
表2 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
注:1 接近骨灰安置总量低值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表2指标低值,接近骨灰安置总量高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表2指标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入法确定。
2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不增加各类用房总面积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用房类别和用房面积。
条文说明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指标。
《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民事发〔1995〕27号)中提出:“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墓穴占地一般不超过1㎡,遗体墓穴不超过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也要求:“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考虑到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及倡导节地生态葬的需求,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不超过0.8㎡(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
注意,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区别于墓穴的平均使用面积。
墓穴的平均使用面积==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墓穴通道面积十墓穴周围空地(或绿地)面积
调研数据显示,现有经营性墓地每亩可安葬250个~300个墓穴。根据本条更严格的墓穴占地面积指标,城市公益性公墓内每亩可安葬墓穴数估算为320个。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骨灰安置区中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格。考虑到祭扫人员密集度、楼层承重等特点,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的原则确定。
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骨灰安放格位建筑的建筑面积/格位安放总量
如上海宝山区宝安瞑园中骨灰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为:1050㎡/10000格=0.105㎡/格(骨灰寄存);1850㎡/10800格=0.171㎡/格(壁葬)。
深圳追思苑中骨灰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为:15000㎡/120000格=0.125㎡/格。
江阴市青阳镇桐岐安息堂中骨灰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为:1800㎡/12000格=0.15㎡/格。
北京八宝山老山骨灰堂中骨灰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为:3500㎡/13900格=0.252㎡/格。
根据调研数据,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一般在0.1㎡/格~0.25㎡/格之间,为便于管理,鼓励骨灰安放格位等节地葬式,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格。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要求。本建设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经验以及实际需求对三大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提出了控制要求,目的在于鼓励精简办公、精心设计,满足业务需求,提高使用效率。由于全国丧俗习惯差异较大,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不增加各类用房总面积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用房类别和用房面积。
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是对全国95个公墓调研的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依据各类用房实际所需面积,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国家现行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69等,结合现有公墓各类功能用房的调研数据,合理参照平均值、中位数,本建设标准分别测算了不同类型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并将其分别累计加和,得到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详见附表1。
与此同时,本建设标准还提出了使用面积系数的控制要求。使用面积系数是指城市公益性公墓内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之和与其总建筑面积的比值。参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对多层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60%的规定,并兼顾目前公墓的实际建设水平,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75%。
《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民事发〔1995〕27号)中提出:“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墓穴占地一般不超过1㎡,遗体墓穴不超过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也要求:“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考虑到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及倡导节地生态葬的需求,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不超过0.8㎡(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
注意,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区别于墓穴的平均使用面积。
调研数据显示,现有经营性墓地每亩可安葬250个~300个墓穴。根据本条更严格的墓穴占地面积指标,城市公益性公墓内每亩可安葬墓穴数估算为320个。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骨灰安置区中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格。考虑到祭扫人员密集度、楼层承重等特点,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的原则确定。
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骨灰安放格位建筑的建筑面积/格位安放总量
如上海宝山区宝安瞑园中骨灰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为:1050㎡/10000格=0.105㎡/格(骨灰寄存);1850㎡/10800格=0.171㎡/格(壁葬)。
深圳追思苑中骨灰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为:15000㎡/120000格=0.125㎡/格。
江阴市青阳镇桐岐安息堂中骨灰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为:1800㎡/12000格=0.15㎡/格。
北京八宝山老山骨灰堂中骨灰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为:3500㎡/13900格=0.252㎡/格。
根据调研数据,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一般在0.1㎡/格~0.25㎡/格之间,为便于管理,鼓励骨灰安放格位等节地葬式,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格。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要求。本建设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经验以及实际需求对三大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提出了控制要求,目的在于鼓励精简办公、精心设计,满足业务需求,提高使用效率。由于全国丧俗习惯差异较大,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不增加各类用房总面积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用房类别和用房面积。
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是对全国95个公墓调研的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依据各类用房实际所需面积,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国家现行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69等,结合现有公墓各类功能用房的调研数据,合理参照平均值、中位数,本建设标准分别测算了不同类型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并将其分别累计加和,得到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详见附表1。
附表1 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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