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182-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五章 建筑与有关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结合骨灰安置、祭扫等特点,合理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装修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的特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结构安全和建筑抗震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业务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要求;管理用房的内装修按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执行;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骨灰安葬墓穴区和骨灰安放格位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骨灰安葬墓穴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骨灰楼、骨灰堂等建筑不宜高于6层,倡导建设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格位区的用房建筑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格位安放建筑内应配置骨灰寄存架设施。
第三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并结合实际需求,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信息技术、通信、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等设备。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清晰、醒目、规范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四条 一类、二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三类、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且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内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的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应设置分类垃圾箱,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
    三、公墓音响、电子礼炮等专用设备的声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标准确定应遵循的原则。
    城市公益性公墓最基本的功能是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同时也是群众祭祀活动的主要场所,其使用情况有较大地域差异。因此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标准时,允许各地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的原则。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安置骨灰和群众祭扫的特殊公共服务场所,所以应体现殡葬行业庄重、宁静的特点。
第二十五条 本条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的抗震提出了要求。
    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公共设施,许多城市公益性公墓是利用荒山瘠地而建,因此其抗震设防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有关一般性公共建筑的抗震规定执行。大多数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一般性的公共建筑,可按抗震规范中的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的装修、消防设计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区建筑和办公楼主要以服务为主,所以装修不应过于华丽,应当本着简洁、大方、美观的原则,选择安全、环保、经济、实用的建筑材料装修。管理用房建筑装修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三级办公用房标准。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的规定:“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城市公益性公墓的业务厅、悼念追思室、骨灰安置区等都是祭祀节日人流聚集的地方,因此防火和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制订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和疏散方案,确保消防安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对建筑内部不同功能空间及装修部位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都有明确的要求,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在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本建设标准提出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二级耐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墓区建设的原则。
    本建设标准中,墓区指骨灰安葬墓穴区和骨灰安放格位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体现人文关怀,不仅要满足骨灰安葬方面的需求,更要满足人们精神心理方面的需要。墓区建设应在尽可能小的空间内取得更大的骨灰安置量,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在追求墓碑小型化的同时,也应追求安葬方式的革新,使得墓区体现较高的艺术性,使得祭扫人员的精神得到抚慰。考虑到清明节期间大量祭扫人流的安全性,骨灰楼、骨灰堂等建筑不宜高于6层,倡导建设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骨灰安放格位区用房建筑的标准。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第5.5节的规定:“骨灰寄存用房应根据骨灰寄存容量、骨灰寄存架的材质及排列方式确定。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m。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对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骨灰格位安放建筑内应配置骨灰寄存架专用设施提出了要求。
第三十条 本条对城市公益性公墓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提出了要求。
    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
第三十一条 本条对城市公益性公墓内各类用房通风条件提出了要求。
    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应坚持以自然通风为主,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节约能源。日照强烈的地区还应采取适当的遮阳措施,并针对不同季节主导风向、气温对建筑空间加以处理,使自然通风良好。如果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提出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信息技术、通信、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等设备。
    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功能需要和发展趋势,电子办公、网上办公、闭路监控、通信、广播等设备已是一些大型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基本需求,城市公益性公墓可根据需求和自身经济实力配备电子办公、网上办公、闭路监控等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公益性公墓有关标识的要求。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安葬逝者骨灰和人们休闲的场所,在重大祭祀节日人员密集。在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入口区、墓区、业务区、道路沿线等设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文字、图像和符号等标识系统,通过向群众提供全面的信息,引导群众办理业务和开展祭扫活动,保证祭扫活动安全、顺利地完成,同时也是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群众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助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规模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遗物祭品焚烧是公众祭扫的基本需求,而祭祀焚烧引发火灾、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可以有效地杜绝祭祀导致火灾,解决公墓露天焚烧遗物、祭品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了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的环境条件。
    在选址和扩建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中要求的环境条件。
    在设有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其烟气污染物排放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的有关规定。
    由于公众的祭祀用品种类繁多,城市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分类垃圾箱,便于不同废物的定期回收与利用。
    为消除城市公益性公墓公众祭祀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对使用电子礼炮等设备的声强进行了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