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入侵报警系统
4.4.1 入侵报警系统应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控制、显示、处理和记录设备组成。
4.4.2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规定。
4.4.3 入侵报警系统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行为进行有效的探测和报警,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未经授权人员的进入进行实时探测,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
2 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设防或撤防状态应有明显不同的显示。
3 应具有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4 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等,记录信息不得更改。
4.4.4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不同传感器的原理、功能和性能,根据安全需要进行设计,应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2 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报警信息、接收并执行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的控制信号,并应能与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联动。
3 在周界和无人值守的场所,系统应具有24h布防功能。
4 系统触发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
5 采用脉冲电子围栏或其他形式围栏的围栏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照明联动使用。脉冲电子围栏的脉冲电压应在5000V~10000V之间,并可按需多档调节;应具有线线电击威慑及定位告警显示功能。
6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断电后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不少于8h。
7 系统报警、误报、设防、撤防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正常运行时不应有漏报警;
2)声光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信息不应丢失;
3)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不可撤防设置功能和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4.4.1 入侵报警系统与安防集成平台间存在大量的信息交互,从系统的完整性及合理性角度考虑,可与安防集成平台共享传输网络。
4.4.2 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第5.2节对入侵报警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设计做了详细规定。
4.4.3 对值班室内操作人员的声音报警提示音量需充分考虑人员的接受度,不宜过响,以免对值班人员的工作造成影响。
报警发生区域的显示可采用颜色标志、闪烁提示等方式,方便工作人员的快速识别。
4.4.4 入侵探测器(含高压脉冲电子围栏或其他形式围栏的围栏系统)产生报警信号时与视频监控系统和安全照明等的联动是系统必要的功能之一。
7 紧急报警装置所发出的报警一般都具有急迫性与严重性,需要慎重对待,故对其的报警触发及消警也尤为谨慎,不得随意布、撤防,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也应避免误触发,一旦被触发后应具备自锁定功能,待处警完毕后再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消警。
- 上一节:4.3 视频监控系统
- 下一节:4.5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