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8-2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结合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投资、决策和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残疾人就业服务设施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宜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节约能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城市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应与所在地区基层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投资、决策和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残疾人就业服务设施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宜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节约能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城市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应与所在地区基层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残疾的原因,残疾人就业比一般健全人困难许多,导致因残致贫、社会地位及认知度较低。对残疾人的关爱,首先要尽可能帮助他们自强自立,回归和融入社会,因此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就是具体的有效措施。
但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标准欠缺、设施不足、服务水平较低。《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已明确提出要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本建设标准将有利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残疾人需求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在规模、功能、设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日常服务和指导就业培训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网络体系的完善。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要符合区域残疾人事业的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核心是科学设置机构、合理确定规模、避免重复浪费。为提高使用效率,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与所在地区基层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包括中心、所、站等机构。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之间的关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
但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标准欠缺、设施不足、服务水平较低。《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已明确提出要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本建设标准将有利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残疾人需求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在规模、功能、设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日常服务和指导就业培训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网络体系的完善。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要符合区域残疾人事业的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核心是科学设置机构、合理确定规模、避免重复浪费。为提高使用效率,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与所在地区基层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包括中心、所、站等机构。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之间的关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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