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8-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编制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的要求编制,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主编部门,具体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实地调查研究及全国性的问卷调查,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统计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组遵循勤俭建国的方针及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测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6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平面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邮政编码:10003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
主要起草人:顾均 李冬生 张全军 解宏德 宋力锋 李强 刘立军 张振飞 涂强根 胡姗 刘克勤
前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73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编制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的要求编制,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主编部门,具体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实地调查研究及全国性的问卷调查,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统计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组遵循勤俭建国的方针及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测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6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平面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邮政编码:10003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
主要起草人:顾均 李冬生 张全军 解宏德 宋力锋 李强 刘立军 张振飞 涂强根 胡姗 刘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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