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场区建筑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1.2 建(构)筑物在建筑全寿命期内,应满足使用功能和防火、防爆、安全、卫生等建筑基本要求,并满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绿色设计的要求。
2.1.3 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
2.1.4 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层建筑。
2.1.5 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
2.1.6 建(构)筑物立面造型及外装修材料、色彩的选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1.7 建筑材料宜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材料。
2.1.8 建(构)筑物采光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修车间、综采设备库、提升机房、井塔提升大厅、一般控制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
2 锻铆车间、木材加工房、变电所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Ⅳ级;
3 选煤厂厂房、空气压缩站、通风机房、电(内燃)机车库、井口房、选矸楼、水泵房、各类库房、输送机栈桥、转载站、储煤场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Ⅴ级;
4 自然采光不足部分,应采用人工照明补充。
2.1.1 以往煤炭工业地面建筑设计时一般以满足工艺要求为主要目的,只重视安全,往往忽视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造成煤炭工业地面建筑与周边环境的不协调,绿色建筑等概念更鲜有考虑。本条体现了工业建筑设计应贯彻国家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思想,项目建设应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
2.1.2 本条规定了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除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具备的建筑基本功能的要求。
节能要求,主要是指对行政、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等标准的规定。对于工业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
安全要求,主要是指对建(构)筑物内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部位,设计中应予以重视。如在楼板上开设孔洞时,在孔洞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和挡台,或在孔洞上设置铁箅子或活动盖板,以防止人员不慎从孔中跌落和防止工具及其他小件重物坠落伤人。
环保要求,主要是指对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和煤炭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煤尘对周围环境污染的控制,对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国家已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矿井的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区建筑等民用建筑应严格遵守该规范的规定,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本条提出了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及绿色建筑的要求。
2.1.3 本条明确了煤炭工业地面建筑设计的必备条件,缺失任何一项资料,都不允许也无法进行地面建筑、结构设计。
2.1.4 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可结合煤炭地面生产工艺的特点,尽量设计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发展主、副井联合建筑是矿井地面建设节约用地的方向。
2.1.5 近年来,我国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造型日趋复杂。不顾功能要求,盲目追求造型设计,不考虑结构体系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不仅造成很大的浪费,也留下了安全隐患。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应以适用、经济为原则,适当注意美观。同时,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结构体系功能及其受力、变形特性,符合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
合理的建筑布置在抗震设计中是非常重要的,提倡建筑平立面简单对称。地震震害表明,结构体型简单、对称的建筑在地震时破坏程度轻。而且简单对称的结构容易估计其地震时的反应,容易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和进行细部处理。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要与工艺布置协调,防止只重视工艺布置而轻视建筑结构的合理性。
2.1.7 设计中采用的建筑材料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材料,符合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优先采用轻型、无污染、保温隔热性能的材料。如为节约用地,设计中禁用黏土砖,多采用矸石砖、粉煤灰砌块等。
2.1.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的有关规定,选煤配料间、原料间的采光等级为Ⅴ级,故选煤厂厂房的采光等级定为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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