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筑防火设计
2.2.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2.2.1的规定。
2.2.2 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3 当生产系统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
4 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载站、落煤筒、煤仓,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
5 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
2.2.3 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储煤场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
2 封闭式储煤场的屋顶承重构件距煤堆的距离不宜小于5m;
3 封闭式储煤场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采用消防炮时,消防炮宜设置在挡煤墙顶部,挡煤墙外侧应设置爬梯,每段挡煤墙上的爬梯不宜少于2个,爬梯间距不宜大于150m;当消防炮设置于屋盖结构上时,还应布置通往消防炮检修平台的马道;
4 当封闭式储煤场屋盖结构采用钢结构时,距煤堆表面5m范围内的屋盖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
2.2.4 封闭栈桥与厂房、煤仓、转载站等建(构)筑物的连接处宜设置防火水幕或其他保护设施。
2.2.5 封闭栈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2.6 浮选药剂库(站)的安全距离、防火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2.2.7 浮选药剂库(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封闭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2.2.8 浮选药剂库(站)内的值班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50h非燃烧体墙体和耐火极限大于1.00h的楼板分隔,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2.2.9 油脂库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2.10 建(构)筑物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2.2.11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坡地建筑其防火设计高度应按上、下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
2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的楼板。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图2.2.11-1、图2.2.11-2),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且分段界面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作为分段界面的楼板不应设置任何上、下连通的开口。
3 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可共用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形式应按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当在坡顶处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4 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上、下段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
5 退台式坡地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位于屋面的室外楼梯,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
2.2.12 煤炭工业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矿井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与原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2010及《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83-2010的规定基本一致。本条规定的厂房耐火等级是最低要求,当厂房耐火等级提高时,其防火分区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相应扩大。
随着选煤技术的进步,出现了风选和干选工艺,选煤不用水,选后不等于洗后,洗后产品属于戊类,选后仍可能属于丙类,因此,选后产品输送机栈桥、选后产品仓(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根据选煤工艺区分。
矿井油脂库不同于汽油库,一般存放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不小于60℃的柴油等,油脂库储存的油脂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其防火间距要比甲类库房小很多,在总图设计时布置较灵活,可以达到布局紧凑,节约土地的目的。
原“蓄电池充电间”列为甲类是因为过去使用铅酸电池,现在井上、下蓄电池机车均采用安全的新型电池,《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规定电动汽车充电间的防火类别: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充电间为丙类;高压充电(快充)时为丁类;低压充电时为戊类。本次修订将蓄电池充电间改为丁类,在丙类中增加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的蓄电池充电间,这样对设计影响最大的是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将减小。
2.2.2 有关安全出口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15的条文完全一致,本条第3款、第4款是根据公安部公消[1992]176号“关于‘煤炭生产系统建筑物安全出口设置的补充规定’的复函”制定的。
2.2.3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环保意识、清洁生产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省、市、自治区开始要求科学、有效控制煤场扬尘污染。2017年2月,山西省环保厅下发了《山西省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省内近万个储煤场在两年内关停或封闭。煤矿储煤场占地面积都很大,采用普通混凝土结构一般难以覆盖,大跨度钢结构成为储煤场顶盖的唯一选择。但煤是可燃固体,而钢结构却存在耐火极限低的致命缺陷,因此,防火设计成为储煤场设计的关键。
本次修订,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对电力、焦化、化工、建材等系统储煤场的调研,并结合本院多年来设计储煤场的经验,对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给出指导性意见。
1 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15第9.6.2条明确规定,原煤储煤场的总容量应按3d~7d的设计产量确定,矿井设计产量是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的。按照年产1000万t的特大型矿井计算,一般原煤储煤场的储煤量应在9万t~21万t,煤的容重为7kN/m³~12kN/m³,按10kN/m³估算,储煤场的占地面积在6000m²~21000m²。由于生产工艺的连续性,煤矿储煤场中间一般不能设置防火墙等隔离措施,因此整个储煤场只能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对厂房或仓库的防火分区有不同的规定,当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时,单层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占地面积可达8000m²,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可增加到16000m²;而单层丙类仓库的这两个指标分别为:6000m²和12000m²,差别很大,这一点需要予以明确。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条文解释中关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本次修订明确了封闭式储煤场属于丙类厂房,而不是仓库。
2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规定,“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100℃时,应进行结构温度作用验算,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当发生:①结构受到炽热熔化金属侵害;②受到短时间火焰直接作用;③高温下承载力不足;④高强螺栓连接长期受热达150℃以上等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加隔热层或水套等)。这是因为,钢材长期处于150℃~200℃时,将出现低温回火现象,加剧其时效硬化。储煤场在正常使用时,当然不会使屋顶钢结构长期处于150℃以上环境中,但是万一煤自燃起火将很难熄灭。煤发生自燃时,一般都是从煤堆内部(距表层1m~1.5m)开始的,煤堆表面几乎没有火焰,只有白烟,即使煤堆表面起火,火焰高度也只有0.5m~1m,热辐射区不超过3m,因此,这里参照《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第3.0.11条的有关规定,对封闭式储煤场的承重构件距煤堆的最小距离做了规定,以减少长期热辐射对结构带来的不利影响,当不满足这个要求时,结构需要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热措施。
3 煤矿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既要研究形成火灾后如何避免火灾蔓延的措施,也要研究如何主动避免火灾发生的措施、火灾初期快速灭火的措施,而不能简单的涂刷防火涂料了事。因为一旦靠防火涂料起作用时,就不再是防火设计,而变成“烤火”问题了。当封闭式储煤场设置挡煤墙时,由于挡煤墙一般较高,限制了消防车的进出,因此原规范规定可在挡煤墙顶部设置消防炮,并设置疏散楼梯。随着储煤场的面积的不断增大,现在越来越多的大跨度储煤场开始在屋盖中部悬挂消防炮,以减少死角。
4 当封闭式储煤场屋盖结构距煤堆表面小于第2款要求时,热辐射区范围内的屋盖钢结构承重构件就要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耐火等级为二级时,屋盖结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当耐火等级为一级时,如果储煤场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耐火极限也可按1.00h设计。这就避免了在储煤场屋盖大范围涂刷防火涂料的问题。在储煤场建筑中,涂刷防火涂料的效果并不佳。一方面,由于储煤场经常洒水除尘,空气湿度较大,防火涂料很容易剥落;另一方面,防火涂料凹凸不平的表面容易吸附煤尘,在火灾发生时,煤尘比煤更容易着火。
2.2.11 本条为新增条文。矿区建设用地大多数属山区坡地,为了防止和减少坡地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结合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本条对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做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只是对坡地建筑消防设计中的特殊问题而现行国家标准部分未加以明确的情况进行细化补充。凡是国家标准已经明确的,本条不再述及,必须严格遵守。
1 民用建筑在防火设计分类上有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两个主要判定因素,在这一点上,坡地建筑和非坡地建筑是一致的,而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根据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与坡地基地条件的结合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判定。
本条规定对坡地建筑的分段设计原则,综合考虑了不同建筑性质部分,结合坡地地形因素的疏散、救援条件,在本条第2款中有详细的叙述。
2 使用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除坡底层外,坡顶层还提供了相应的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以坡顶层楼板为分段界面并设置所需的防火隔断,从而将上段建筑部分比照建筑高度相同、坐落在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的非坡地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施救等防火性能不会因此而降低,故上段部分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从坡顶层室外计算地面起算,下段部分从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至坡顶层楼板。
针对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不同性质上、下段的分隔界面即坡顶层楼板,除了不同性质部分在坡顶层的疏散出口应严格分开等技术要求外,防火设计上的主要特征与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情况基本一致。第二种情况为下段建筑高出坡顶层一层或若干楼层。这种情况下,上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即建筑高度为上段部分楼层高度与下段建筑高出坡顶层部分楼层高度之和,而下段建筑的建筑高度为从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至下段建筑楼顶层的高度,这种计算方式准确地反映了上、下段建筑在人员疏散的竖直距离及从相应室外设计地面进行灭火救援的难度等防火设计特性。第三种情况为下段建筑低于坡顶层一层或若干楼层。这种情况下,上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从分段界面楼板面层起算至楼顶层,即上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为坡顶层室外设计的地面楼层顶高度与上段建筑在吊层部分楼层高度之和,这种计算方式考虑了上段建筑的整体防火设计特性。而下段建筑的建筑高度为从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至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如果出现多个不同性质建筑段交叠的情况,各段建筑用以判定建筑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均应采用最高一个分界面作为判定条件,再参照上述只有两个不同性质建筑段的三种情况的判定方法进行确定。
分段界面对上、下段建筑的防火分隔是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其防火性能的要求应比常规建筑楼板有所提高,一级耐火等级的楼板耐火极限为1.50h,而此处楼板耐火极限提高至2.00h。
3 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其疏散楼梯间分别独立设置并在坡顶层均有各自独立的对外安全出口,是本规定将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分段进行建筑防火设计的一个基本条件,体现了使用性质不同的建筑部分在防火分隔、独立疏散、整体施救条件下实现防火设计上各自独立的原则。
4、5 坡地建筑在坡顶层、坡底层设置对外安全出口和将防火分隔分段进行防火设计是坡地建筑防火设计的一个特点,在分段进行建筑分类定性和防火设计时,疏散楼梯间可以按各自分段内的建筑分类确定。当上下段建筑共用疏散楼梯间时,楼梯使用的人员多,竖向跨度大,为保证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采用以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坡地建筑分类所对应的疏散楼梯形式。当在坡顶层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2.2.12 本标准仅对煤炭工业特有的建(构)筑物提出具体防火设计要求,其他地面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严格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当建(构)筑物有专项防火规范或专项设计规范中有防火篇章时,还应符合专项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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