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50583-202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2.3 建筑安全设计

2.3.1  提升孔洞口、预留设备洞口及安装洞口周边,应设活动栏杆或采用活动盖板封闭。设备洞孔周边与设备之间间隙大于150mm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

2.3.2  厂房内栏杆及室外楼梯平台高度小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且不得超过1200mm。室外楼梯平台高度大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100mm,且不得超过1200mm。

2.3.3  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顺畅贯通。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2.3.4  煤泥沉淀池和露天受煤坑吊车梁外侧,全长应设置不小于500mm净宽的走道板.并应沿走道板外侧设栏杆;浓缩池周边设置走道板时净宽不应小于1000mm,并应设栏杆,且高度不应低于1050mm。

2.3.5  当翻车机房、受煤坑地面部分围护时,应设置防爆、泄爆等设施;原煤系统的煤仓、落煤筒应设置防爆、泄爆、防雷电等设施。

2.3.6  浮选药剂库(站)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2.3.7  输送机栈桥中的拉紧装置洞孔周边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3.8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地下部分应设置通风道或竖井。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输送机栈桥、转载站、煤仓、储煤场等瓦斯易于聚集及粉尘较大的部位,应设置通风装置。

2.3.9  原煤准备车间、主厂房原煤筛分及浮选部分、干燥车间宜设置机械除尘和机械通风。

2.3.10  当翻车机房、受煤坑地面部分围护时,应设置通风、除尘设施。

2.3.11  浮选药剂库(站)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隔热措施。

2.3.12  油脂库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隔热措施。

条文说明

2.3.1  提升孔周围比较开阔,往往临近主要通道,为保障人员安全,提升孔周围应设栏杆等防护措施。

2.3.5  原煤装储运系统会产生大量的煤尘,为了安全和环境保护及生产人员的身体健康,应设置通风、除尘设施。对于防爆、泄爆设施,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GB 50077的有关规定。

2.3.6  浮选药剂库(站)为防火重地,内设办公室、休息室将增加不安全因素,容易引起火灾等事故,因此,库房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

2.3.9  准备车间、主厂房原煤筛分部分及于燥车间煤尘污染较严重,主厂房浮选部分有各种油剂、药剂挥发气味。为防止粉尘、可燃气体爆炸,改善工作人员工作环境,除应加强厂房的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机械除尘通风。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