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6.3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
6.3.1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等技术防范系统。
2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围栏和围墙、车辆控制和停车设施、车辆障碍、安全照明等实体防范系统。
6.3.2 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安防监控分中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6.3.3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内各主要位置应按表6.3.3的规定设置技术防范系统。
表6.3.3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各主要位置技术防范系统设置要求
6.3.4 楼宇内各楼层主要通道宜设置电子巡查系统。
6.3.5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内其他位置应根据其安全风险等级设置技术防范系统。
条文说明
6.3.1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控制中心所在的建筑物实体,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单线或多线所有运行车辆、区间和车站及乘客进行总的监视、控制、协调、指挥、调度和管理的中心,其公共安全防范等级处于高优先级。
6.3.2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安防监控分中心是指管理运营控制中心本体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
6.3.3~6.3.5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各主要位置根据其所处位置以及其功能的不同,设置不同类型的技术防范系统,具体系统设置是否为强制根据本规范中的具体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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