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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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车辆基地

6.5.1 车辆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等技术防范系统。

    2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围栏和围墙、车辆控制和停车设施、车辆障碍、安全照明等实体防范系统。

6.5.2 应设置车辆基地安防监控分中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6.5.3 车辆基地内各主要位置应按表6.5.3的规定设置技术防范系统。

表6.5.3  车辆基地内各主要位置技术防范系统设置要求

6.5.4 车辆基地内信号楼及其他办公楼的各楼层主要通道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6.5.5 车辆基地内其他位置应根据其安全风险等级设置技术防范系统。

条文说明

6.5.1 车辆基地在某些时候也被称为停车场或车辆段。通过车辆基地安防监控分中心内设置的技术防范设备,可有效地保证车辆基地内的公共安全。

6.5.2 车辆基地安防监控分中心是指管理车辆基地内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

6.5.3~6.5.5 车辆基地内各主要位置根据其所处位置以及其功能的不同,设置不同类型的技术防范系统,具体系统设置是否为强制根据本规范中的具体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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