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172-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粮库项目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为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及四类,具体范围见表1:
表1 粮库项目建设规模划分表(万t)
注:本标准中的仓(库)容规模均按储存小麦计算,仓容计算方法见条文说明。
第七条 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收纳库:总仓容量按服务半径内的粮食产量与拟定的收购量确定。东北粮食主产区新建收纳库总仓容量不宜低于2.5万t;华北及南方粮食主产区新建收纳库总仓容量不宜低于1万t。
    二、中转库:港口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内陆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25%确定。
    三、储备库:应按辖区内核定的中央储备量或地方储备量确定;国家储备库宜按二类及以上粮库建设。
    四、综合库: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或三种功能,总仓容量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综合库宜按二类及以上粮库标准建设。
第八条 粮库建设项目主要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管理及生活设施、室外工程、独立工程及配套系统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为粮食仓房、接发设施、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为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地磅房、机修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空压机房、制氮机房、变配电室、发电机房、器材库、药品库、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安全监控及信息系统等。
    三、管理及生活设施:主要为管理业务用房、食堂、值班宿舍、门卫、锅炉房、换热站等。
    四、室外工程:主要为库区内的道路、堆场、晒场、硬化地面、停车场、围墙、挡土墙、护坡、土石方,给排水、消防、供配电、热力等总图外网,绿化及排涝设施等。
    五、独立工程:铁路专用线、站台、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管网、库外供电设施、库外粮食接发输送设施等。
    注:第二款至第五款中的信息、安全监控、给排水、消防、供配电等总图外网为配套系统,其内容与要求按第六章的规定实施。
条文说明
第六条 本条对2001年版标准中粮库规模划分方式未进行调整,但是在原划分标准基础上增加了四类库和特类库。
    一、根据2013年《粮油仓储设施统计资料》(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2012年度全国粮食类仓储企业前五十名仓容均超过30万t,本标准将特类库划分为45万t~100万t,大于100万t的粮库可参照执行,四类库划分为1万t~2.5万t,小于1万t的粮库参照执行。该类别划分时,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如5万t~15万t,含5万t,但不含15万t。
    二、本次调研显示,绝大多数粮库现在已经配备了散粮输送系统,通风、熏蒸、粮情测控等安全储粮系统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各类现代化设施。根据2013年《粮油仓储设施统计资料》(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2008年2.5万t以下企业总仓容为8744万t,10万t以上企业为8223万t,2012年分别增加为9463万t和13027万t,10万t以上库容的企业增加迅速。为充分利用设备,发挥投资效益,国家储备粮库规模以10万t(2亿斤)以上为宜。
附表1 分类仓容表(万t)
续附表1
    三、随着国家粮食体制改革的深化,建立健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制度,作为国家储备库已向大型、高水平方向发展,国家储备库中5万t(1亿斤)以上的粮库已占80%,其中扩建库达15万t(3亿斤)的大型粮库已超过10%,尤其是近10年来,出现了45万t以上的特大型粮库,初步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机械化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骨干粮库,这有利于发挥粮库的综合投资效益,有助于实现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今后应加强宏观指导,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使不同建设规模的粮库对技术装备水平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有不同要求,对辅助生产、办公生活设施的配套有所区别;旨在通过粮库规模划类,促使粮库,尤其是国家储备库和交通枢纽中转储备库逐步向一类及特类方向发展。
    四、以“亿斤”为计量单位,相应的粮库规模见附表2。
附表2 粮库规模分类(亿斤)
    五、仓容量计算方法:
    (一)散装平房仓:
    仓容量=仓房轴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装粮高度×粮食密度
    1.平面利用率是指粮堆实际占地面积与仓房轴线或建筑面积之比,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采用95%,当采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为93%。
    本次修订增加了散装平房仓采用轴线面积计算仓容的平面利用率,一方面计算较为简便,便于仓库管理人员核定仓容,另一方面也与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14中的仓容计算方法相协调,同时也保留了原版规范采用建筑面积计算仓容的平面利用率。其中平面利用率95%和93%是依据1998年以后建设1000亿斤粮库期间使用的通用图进行统计测算出来的,主要统计了21m、24m、27m、30m跨度,墙厚为370mm、490mm的一些仓型,分别统计采用轴线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平面利用率,当采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测算结果在92.68%~95.93%,综合考虑地上笼占用堆粮空间等因素,取93%作为散装平房仓的平面利用率。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在93.3%~96.4%,平均值为95%。随着近年来仓型的不断发展,在本次修编过程中也随机抽取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平房仓、双T板屋盖平房仓及金属波纹板屋盖平房仓等仓型进行了复核,数值范围仍在上述范围内,因此本次修订期间仓房平面利用率未做调整。
    2.粮食密度按《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附录B选取。
    (二)包装平房仓:
    仓容量=仓房轴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堆包层数×单层粮包面密度
    1.平面利用率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采用70%,当采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为71%。
    本标准对于包装仓平面利用率仍沿用原系数未做调整,仅适用于采用传统码包形式的包装仓,由于近年来包装仓形式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不同包装物及不同的堆放及输送形式均影响平面系数,同时粮食单包面密度也难于统计,因此对于包装仓仓容计算本次修订未做调整,仍沿用原标准的计算方法。
    2.单层粮包面密度按《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附录B选取。
    (三)浅圆仓:
    仓容量=装粮体积×粮食密度
    储备用浅圆仓容量按粮食平堆计算,计算高度为仓底至装粮线的高度,仓底带锥斗的浅圆仓还应计算锥斗内存粮的容量;中转用浅圆仓,应计入顶端粮堆的锥体体积。
    (四)立筒仓:
    仓容量=装粮体积×粮食密度
    锥底立筒仓装粮体积可按圆柱体计算,计算高度为仓壁与锥斗交线至仓顶板底的高度;平底筒仓装粮体积按实际装粮高度计算,并应计入顶端粮堆锥体体积;连体钢筋混凝土筒仓群应计算星仓仓容。星仓仓容可按每四个星仓为一个筒仓的仓容计算。
    (五)楼房仓:
    散装及包装楼房仓每层仓容计算方法同平房仓。其中散装楼房仓目前的进粮利用固定式输送线,因此输送设施不占用仓内粮食储存空间。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采用95%,当采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为93%。对于包装仓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采用69%,当使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为70%。
第七条 粮食从收获入库至加工供应流通过程有各个环节,粮库按主要功能可分为收纳、中转、储备库;实际上现有许多粮库兼有多种功能,属综合性粮库。根据粮库的功能合理确定粮库规模,是充分发挥粮库效益的重要环节。本条提出的粮库总仓容量确定原则,是在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及对大量库点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
    一、收纳库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小于15km,点多面广,对于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及产销平衡区,服务半径内粮食总产量差异较大,且收纳库粮食储存时间短,正常情况下每季收购的粮食应及时集运到中转库或储备库,因此服务半径内收纳库总仓容量的确定需要结合粮食总产量、粮食消费量和收纳库拟定收购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库容量不宜过大。有些粮食主产区,采取在产粮区设收购点,配小型钢板仓或可移动的储粮设施等措施,及时将收购的粮食运往销区或出口,这些经验可以借鉴。
    二、随着粮食贸易的发展,为了提高设备与筒仓利用率及企业经济效益,粮食中转库的中转作业量应增大,大于10次,甚至达到15次更好。这次修订中将中转库仓容量定为港口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内陆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25%确定,即年粮食中转次数不少于10次或4次(中转次数是指粮食进或出粮库的次数;粮食进库为一次,出库又为一次;即粮食一进、一出库的中转次数为二次),这仍是较低的数值。努力提高中转次数,减少中转仓容,可减少投资,提高中转库经济效益。
    三、关于储备库粮食储备量的核定。
    (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国家文件及地方储备粮有关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因此中央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储备粮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各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和市人民政府储备量规模,市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二)关于储备库仓容量,考虑到如下因素:
    国家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每年轮换量一般为粮食储存总量的20%至30%,按每4栋仓预留一栋空仓考虑,因此粮库应有富余仓容;为方便仓房整修,也应有预留仓房备用;粮食储存期间如出现发热等情况需要应急倒仓处理时也应有空闲仓可利用。
    储备库仓容量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辖区核定粮食储备量的25%。
    四、粮库总仓容量的确定,应在按不同功能分别计算仓容量的基础上,考虑粮库操作的实际可能,综合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可为不同功能分别计算确定的仓容量之总和。
第八条 根据粮库的建设内容,将粮库工程划分为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管理生活设施、室外工程、独立工程五大类和相应的配套系统,其中生产设施是粮库建设的主体,应优先安排建设。本条中将可能设置的建设子项基本列出,但绝非各粮库都需要建这些子项,应根据粮库功能、规模、建设地点的外协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
    一、粮库的生产设施主要由下述内容构成:
    (一)粮食仓房:主要仓型为平房仓、立筒仓、浅圆仓、楼房仓等。其中根据结构形式、屋盖形式及墙体材料等各仓型还有多种分类,目前各类仓型常用的形式如下:
    平房仓:预应力混凝土折线形屋架平房仓、拱板屋盖平房仓、双坡板架屋盖平房仓、双T板屋盖平房仓、组合门式刚架平房仓、钢筋混凝土门式刚架平房仓、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平房仓、轻型门式刚架平房仓以及自呼吸通风双层板式屋盖平房仓等,目前平房仓多用作储备库及收纳库等。
    浅圆仓:包括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浅圆仓,其中根据仓顶盖形式不同,钢筋混凝土浅圆仓又分为钢筋混凝土锥壳顶盖、球壳顶盖以及双层彩钢扣板锥壳顶盖等,由于浅圆仓粮食进出仓机械化作业程度较高,多用于中转库,在隔热和气密性要求满足的前提下也可用作储备库。
    立筒仓:包括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立筒仓,立筒仓一般设置上、下通廊,主要用于中转库。
    地下仓:需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建设,因其能达到低温储粮的技术要求,可用于储备库,但本标准未包含其在内。
近年来东北及内蒙古地区使用了罩棚仓及拱棚仓作为收纳仓,属于粮食平房仓的范畴。
    (二)接发设施:完成粮食进出仓作业过程所需配置的卸粮坑、输送栈桥、发放塔或发放站、地下通廊、发放仓、单独建设的备载仓等用于接收、输送和发放粮食的构筑物。
    (三)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包括从粮食接收→入库(烘干)→储藏→出库发放全过程需要的全部设施,在第四章中规定。
    二、辅助生产设施和管理生活设施中除建(构)筑物外,还包括建(构)筑物内的设备,如检化验室包含检化验设备、地磅房含地磅、变配电室包含高低压柜及变压器室、锅炉房含锅炉等。对于管理及业务用房包含建筑物内的所有设备。
    三、管理生活设施除条文中列出的主要子项外,因地区条件的差异,有时还需配建水井、水塔等。
    四、设置室外工程和独立工程主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粮库建设中,有些场地高差较大,需建挡土墙、护坡,土石方工程量较多;新建粮库的堆场较大,尤其是北方地区,为接收高水分粮临时堆放而建的堆场很大,这些项目的费用往往在总投资中占有一定比例,将这些项目列入室外工程。
    (二)有些粮库还需建设铁路粮食专用线、码头及港池;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有些粮库距城镇主干道较远,需建库外道路;另外,有时为与周边设施衔接,需要建设库外管网及库外粮食输送栈桥;这些项目的费用都另有定额和规定,因此列入了独立工程。
    (三)库外道路是指粮库与库外公路或城市道路连接的道路。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