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172-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储藏安全,促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提高粮食流通技术水平,加强项目决策与建设管理,发挥投资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监督检查粮库项目建设的尺度;本标准中的投资、材料、工艺装备等技术经济指标是衡量粮库项目先进性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粮库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应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注重环保、经济适用、有利发展;应保证人员、生产与设施安全。
    二、应符合国家和区域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划总体要求,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资源,优先选择已有粮库的扩建、改建。
    三、应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对粮库项目进行总体规划;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四、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条件,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库内原有设施。
    五、应选用满足功能要求并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储粮仓型;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应积极采用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等集成化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约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鼓励使用基于物联网的粮食数量与质量监测、监控等技术。
    六、储粮仓房等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确定。
第五条 粮库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是在1992年制定并施行的,1997年曾进行过修订,在2001年再次修订实施,本版标准是在200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原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而成。1992年标准系总结新中国成立后40多年粮库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制定,对全国粮库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随着粮库建设的发展,经过“八五”期间国家储备库、全国机械化骨干粮库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改善中国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的实施,使粮库建设在规模、机械化程度及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展;尤其是1998年开始的10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和近十年的现代粮食物流园区建设,把粮库建设推到一个新的高度。仓型设计、机械化、自动化、储粮技术、粮情测控、全国储备粮库信息管理系统、物联网等各方面都达到较高水平。为适应粮库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对粮库建设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在总结我国自2000年以后的十几年来粮库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对2001版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第二条  建设标准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控制的作用,政策性和实用性强。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原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500亿斤建库时印发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2000年的《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在200亿斤合理安排粮库建设投资、做好初步设计工作的通知》的执行等,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本条阐明该建设标准在规划、评估、审查、建设时的作用。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据全国部分粮库的占地数量统计,有相当数量粮库仍有可供改、扩建用地;淘汰老旧粮库,推动粮库项目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因此,今后的改建和扩建任务将很繁重,这也是节省投资,发挥现有设施作用的有效途径。改、扩建粮库工程的仓房建设标准、工艺装备以及一些技术经济指标均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对地下仓统计的数据不多,因此未包括在内;本标准为仓房在地面上的粮库。对于1万t到100万t的粮库,不仅进行了大量调研与统计,还根据图纸进行了大量计算。
    由于粮库的投资主体逐渐由国家投资向多元化投资方向发展,民营等投资的粮库项目也应参照此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条 在总结我国30多年粮库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本条提出了粮库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一、为适应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和粮食商品生产与流通的需要,国家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加强和完善粮食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粮库建设的技术经济政策。
    节约用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98年以前,粮库建设中占总仓容85%以上的仓房为平房仓,仓容在1500t(0.3亿斤)(相当于仅有三幢60m×24m堆粮高度5m的平房仓)以下的小型库占粮库库点总数的95%。小而分散的众多库点,非生产设施的重复建设,对土地的利用是不够合理的。由于粮库建设点多面广,从基层收纳、储备、经中转到城市粮食加工成品库,形成遍布全国城乡的储运网点,因此,粮库建设用地必须加以控制。
    二、根据国家对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粮库建设不仅要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同时还要从布局和规模上加以调控,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储运体系。
    粮食商品的流通往往根据产、需、余、缺情况以及地理交通条件,按照价值规律、合理流向,形成以城镇为中心的经济区域,这与行政区划往往是不一致的。在我国进入WTO之后,粮食流通已打破地方封锁与较多的行政干预,政府将以市场为导向,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按经济区域完善库点建设,是搞活粮食流通,合理组织粮食流向,减少流通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粮食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环节之一。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国家对粮食资源的有效利用,是粮库的重要任务。因此,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按现实需求与预测需求、结合已形成的粮食物流体系构架合理布局与选点建设粮库,尤为重要,应当坚持。
    截至2012年底,全国现有粮油仓储企业约两万个,很多粮库仍有预留发展用地。因此,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现有库点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是利用有限资源与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的有效途径。改、扩建工程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铁路及港口交通干线和粮食集散地的库点进行,充分利用库区空地,扩大库容,利用原有设施,完善与提高工艺及装备水平。
    五、粮库是粮食流通过程的重要环节。粮库建设和使用的好坏,与粮食收购、运输、保管等各个环节密切相关,因此粮库建设必须有完整的、系统的粮库接发工艺设计和安全储存的保粮措施设计。
    推广“四散”(散装、散运、散卸、散存)技术,可以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节省器材和费用,加速车船周转,提高运输效率,是粮食储运发展方向。在10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中,增大了工艺装备、电气设备及粮情测控系统的投资,大多数库点都配置和完善了“四散”作业设施,使全国的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主要粮食流通干线初步形成了“四散”作业体系。今后应积极推广和进一步完善“四散”技术,充分发挥已经形成的散粮流通体系的作用,全面规划,配套完善,逐步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积极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并及时总结经验。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已广泛应用于1000亿斤国家储备库项目,对现有粮库以及今后新建、改建与扩建的粮库还应努力提高和完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应积极采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约的储粮新技术与新装备,应始终坚持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排放,以信息化带动与提高粮食储备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能力。
    秉承万众创新的精神,应积极使用成熟的新技术,如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的“四合一”储藏系统等储粮工艺和装备设施等;应积极鼓励使用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装备,如物联网技术等;应鼓励开发使(试)用储粮新技术与新装备,如太阳能光伏、地下生态储粮等技术与装备。在有需求、有经济条件、有较强管理与技术能力、有热情创新的单位应优先推广应(试)用节地、节能、绿色、安全的新技术、新装备,促进产业技术进步。
    六、结构使用耐久性按现行国家标准考虑。粮库中各种仓房等建(构)筑物的结构构件其耐久性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确定,例如钢结构基准设计使用年限25年,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准设计使用年限50年。
第五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我国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
    粮库建设的前期准备和全面实施涉及面广,专业较多,如:城乡建设规划、工程水文地质、环保卫生、交通运输、供电供水消防等,因此,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