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遵循节能减排,循环利用,集中和分散、近期和远期相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4.1.2 给水系统应根据供水水质分类设置,新建钢铁企业应设置全厂性的回用水管网系统。
4.1.3 新建钢铁企业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完全分流制,并应设置全厂性的废水处理站。
4.1.4 改建、扩建钢铁企业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并应建立全厂性的废水处理站和回用水管网系统。
4.1.5 连续用水量不小于2m3/h的设备冷却水或设备冲洗水,应循环使用或回收利用。
4.1.6 钢铁企业经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接入公共污水的排水系统或水体时,应减少排出口数量,并应在排水出口前设置水质在线监测和计量设施。
4.1.2 回用水管网的设置是降低吨钢用水指标的有力保障,没有设置回用水管网的钢铁企业很难实现规定的吨钢取水指标。
4.1.3 新建钢铁企业无论是全厂性的工程项目还是单元工程项目,排水系统均应采用完全分流制,即雨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必须分别排放,这样才能将生产废水收集并处理回用,才能实现吨钢取水指标。有条件的还可将生活污水中的洗涤废水分离出来,设置生活废水排水系统,以便建立中水回用系统。
4.1.4 改、扩建钢铁企业由于场地和其他原因,排水系统采用完全分流制有一定困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或者生产废水-雨水+生活污水,或者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4.1.5 本条所指用水制度为连续用水。
4.1.6 钢铁企业经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接入公共污水的排水系统或水体时,需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应尽量减少排水出口数量,并在排水出口前设置水质在线监测和计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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