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172-2016
第六章 独立工程与配套系统
第三十三条 根据粮库的功能、运量、运距和当地可提供的运输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库外运输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路运输:
(一)特、一、二类粮库宜建设铁路专用线,并按工业企业铁路三级标准执行。
(二)专用线从接轨点至入库点的引线长度:特类粮库不宜大于3.0km;一类粮库不宜大于1.5km;二类粮库不宜大于1.0km。
(三)应具有散粮接收或发放功能,满足L17、L18、L70及敞车等不同车型接卸散粮的要求。设计年中转量应大于30万吨,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300t/h。
二、水路运输:
(一)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水运,建设码头、港池等配套设施。
(二)粮食专用码头应具有散粮接收、发放功能。
(三)接发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日装卸作业量、船舶吨位及允许船舶在码头的停靠时间确定。
(四)海港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10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500t/h;江河干线港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3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300t/h;内河港池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1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100t/h。
三、公路运输:各类粮库必须具备公路运输条件,库外道路应短捷,并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
第三十四条 粮库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内及库外道路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
二、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6所列数值范围确定:
第三十五条 粮库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位于重要交通枢纽、港口二类及以上的粮库,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二级。消防、信息及安防系统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三十六条 粮库释放粉尘作业区内的电气装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粮库内信息系统主干网络的建设应与粮库建设同期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各类粮库均应配置粮库管理信息系统。
一、收纳库信息系统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
(一)出入库作业和库存管理功能;
(二)安防监控功能;
(三)粮情测控和分析功能;
(四)具有远程监管接口,以及库存识别代码和关联信息的上传功能。
二、储备库信息系统除应配置收纳库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外,还应配置粮库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智能通风控制系统、多功能粮情测控系统等扩展功能。
三、中转库信息系统除应配置收纳库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外,还应配置粮库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的业务扩展功能。
第三十九条 粮库的给排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粮库的给水应利用城市供水,当城市供水系统尚未敷设到库区时,可自备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水质要求。
二、库区应采用有组织排水系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排放系统或按当地政府要求指定排放,污废水经处理后宜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或按当地政府要求排放至指定地点。经过处理的污废水应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粮库消防设施的配置、防火间距及防火分区等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和粮食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粮食运输的主要方式有铁路、水路、公路三种,选择时,应根据粮源、流向、运量、运距、装卸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后择优确定。
一、由于铁路运输具有能力大、速度快,且运行稳定、准确、调度灵活、运费递远递减等特点,所以,目前铁路运输是粮食调运的主要方式。由于特、一、二类粮库规模大,有条件时可建铁路专用线。
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费用很高。因此,本条提出应控制库外铁路专用线的接轨长度。据对全国980个设有铁路专用线的粮库调查资料的统计分析,平均每个粮库拥有专用线总长度1.15km,平均每个粮库库内专用线有效长约754m。因此,库外接轨长度控制在1km以内是可以做到的。考虑到一类粮库占地面积大,选址时受现场条件制约因素多,将库外接轨长度放宽到1.5km。特类库原则上不超过3km。
考虑投资效益,对专用线配套设施的适应性和作业能力做了规定。
二、水路运输的特点是载运量大、运价低廉、线路稳定,但由于速度慢,内河运输易受洪水、枯水季节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路运输的发展。对全国水路沿线粮库的调查资料表明,水路沿线粮库中仅有32%的库设有粮食专用码头,许多还属二线库。为充分利用我国江、河、湖、海的水运条件,降低建库投资和运输费用,本条二款强调了有水运条件的粮库,宜优先采用水运。
考虑投资效益,对码头配套设施的适应性和作业能力做了规定。
三、公路运输机动灵活、装卸方便、适应性强,在粮食调运中,突击集运、短途运输等情况多用公路运输。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设施的改善,已形成以国家公路、省市间高速公路为主体,连接各城镇和乡村的公路网,公路与铁路、水路干线相配合,构成了纵横全国、四通八达的运输体系。粮食的公路运输承担着铁路、水路运输的集散任务,是粮食运输的主要方式。因此,本条提出粮库必须具备公路运输条件,确保粮库粮食集运畅通。
第三十五条 根据粮库性质、建设地点及停电给粮库带来的损失不同,有必要对不同性质、建设地点的粮库用电负荷给予约定。
对于储备粮库,由于储备周期的限制,粮食在储存期间,只对粮食进行周期性通风降温,个别时间是熏蒸杀虫,突然的临时停电不会造成大的损失,为节约投资,用电负荷等级可按三级。
对于重要的交通枢纽、港口的大型粮库而言,突然停电将会造成轮船滞港、车辆无法按计划装卸粮食而被迫修改计划,粮库将要按违约进行经济赔偿,故建议这些性质的粮库宜按二级负荷配置电源。
第三十六条 粮库作业期间,作业区内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时,在特定的条件下,遇有火花,可能发生粉尘爆炸,条文中是指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内属11区的电气装置,应按《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粮食仓库应按照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的原则进行粮库信息系统建设,粮库通信管道建设工程应按库区道路10年~20年不再开挖考虑,通信管道规划应按管孔容量终期容量考虑。
网络布线系统应适用于主流网络拓扑结构。并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的需求,能够支持数据通信、语音通信、多媒体通信以及各种控制信号的通信。粮库建筑群之间网络主干线应采用光纤,在相应的廒间、门岗、地磅房、机械库、通风口等信息采集点通过主干光缆与数据中心进行相应的数据交互。
第三十八条 粮库信息系统应基于物联网技术按模块设计,按应用功能可分为基本功能和扩展功能,收纳库信息系统按基本功能建设,储备库信息系统除收纳库信息系统功能外,还应建设相应扩展功能。
基本功能包括出入库作业和库存管理功能、安防监控功能、粮情测控和分析功能、具有远程监管接口以及库存识别代码和关联信息的上传功能。有条件和需求的储备库可选配扩展功能,扩展部分包括粮食仓库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多功能粮情(温度、湿度、害虫、气体等)测控系统、智能通风控制系统,以及智能气调控制系统、智能烘干控制系统、储粮数量监测系统、智能安防系统及三维可视化管理等内容,可根据粮库所在不同生态区域、资金、规模,以及管理模式、管理基础、人员状况差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选择建设。
国家对信息系统安全制定了相应标准,粮库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以及相关标准,并结合粮库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收纳库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中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执行;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中第二级及第三级(系统审计保护级)执行;其他粮库可参照执行。
粮库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灾备恢复规范三个方面,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储粮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安全保护等级,对管理的仓储信息有针对性的实施安全管理。技术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管理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灾备恢复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
第三十九条 本条比原标准增加了自备水源的水质要求和雨水、污水的排放要求。总体上规定了粮库的给水设计原则及排水设计原则,当远离城市,没有市政排水系统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1992年版中关于粮食仓库不设置专职消防队的内容不属于本标准所涉及的范畴,本次修订时予以删除。
一、铁路运输:
(一)特、一、二类粮库宜建设铁路专用线,并按工业企业铁路三级标准执行。
(二)专用线从接轨点至入库点的引线长度:特类粮库不宜大于3.0km;一类粮库不宜大于1.5km;二类粮库不宜大于1.0km。
(三)应具有散粮接收或发放功能,满足L17、L18、L70及敞车等不同车型接卸散粮的要求。设计年中转量应大于30万吨,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300t/h。
二、水路运输:
(一)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水运,建设码头、港池等配套设施。
(二)粮食专用码头应具有散粮接收、发放功能。
(三)接发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日装卸作业量、船舶吨位及允许船舶在码头的停靠时间确定。
(四)海港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10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500t/h;江河干线港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3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300t/h;内河港池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1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100t/h。
三、公路运输:各类粮库必须具备公路运输条件,库外道路应短捷,并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
第三十四条 粮库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内及库外道路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
二、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6所列数值范围确定:
表6 道路路面宽度(m)
三、粮仓周边及粮食作业场地周边的道路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第三十五条 粮库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位于重要交通枢纽、港口二类及以上的粮库,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二级。消防、信息及安防系统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三十六条 粮库释放粉尘作业区内的电气装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粮库内信息系统主干网络的建设应与粮库建设同期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各类粮库均应配置粮库管理信息系统。
一、收纳库信息系统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
(一)出入库作业和库存管理功能;
(二)安防监控功能;
(三)粮情测控和分析功能;
(四)具有远程监管接口,以及库存识别代码和关联信息的上传功能。
二、储备库信息系统除应配置收纳库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外,还应配置粮库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智能通风控制系统、多功能粮情测控系统等扩展功能。
三、中转库信息系统除应配置收纳库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外,还应配置粮库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的业务扩展功能。
第三十九条 粮库的给排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粮库的给水应利用城市供水,当城市供水系统尚未敷设到库区时,可自备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水质要求。
二、库区应采用有组织排水系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排放系统或按当地政府要求指定排放,污废水经处理后宜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或按当地政府要求排放至指定地点。经过处理的污废水应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粮库消防设施的配置、防火间距及防火分区等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和粮食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条文说明
独立工程是指整个工程中能够完成某种特定功能的独立单元,且该独立单元需要行业外相关部门全部或部分配合完成。
配套系统是指主体工程以外服务于主体工程的不可缺少的功能单元。
第三十三条 粮库交通运输条件是粮库建成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库址时,必须调查研究、具体落实。粮食运输的主要方式有铁路、水路、公路三种,选择时,应根据粮源、流向、运量、运距、装卸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后择优确定。
一、由于铁路运输具有能力大、速度快,且运行稳定、准确、调度灵活、运费递远递减等特点,所以,目前铁路运输是粮食调运的主要方式。由于特、一、二类粮库规模大,有条件时可建铁路专用线。
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费用很高。因此,本条提出应控制库外铁路专用线的接轨长度。据对全国980个设有铁路专用线的粮库调查资料的统计分析,平均每个粮库拥有专用线总长度1.15km,平均每个粮库库内专用线有效长约754m。因此,库外接轨长度控制在1km以内是可以做到的。考虑到一类粮库占地面积大,选址时受现场条件制约因素多,将库外接轨长度放宽到1.5km。特类库原则上不超过3km。
考虑投资效益,对专用线配套设施的适应性和作业能力做了规定。
二、水路运输的特点是载运量大、运价低廉、线路稳定,但由于速度慢,内河运输易受洪水、枯水季节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路运输的发展。对全国水路沿线粮库的调查资料表明,水路沿线粮库中仅有32%的库设有粮食专用码头,许多还属二线库。为充分利用我国江、河、湖、海的水运条件,降低建库投资和运输费用,本条二款强调了有水运条件的粮库,宜优先采用水运。
考虑投资效益,对码头配套设施的适应性和作业能力做了规定。
三、公路运输机动灵活、装卸方便、适应性强,在粮食调运中,突击集运、短途运输等情况多用公路运输。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设施的改善,已形成以国家公路、省市间高速公路为主体,连接各城镇和乡村的公路网,公路与铁路、水路干线相配合,构成了纵横全国、四通八达的运输体系。粮食的公路运输承担着铁路、水路运输的集散任务,是粮食运输的主要方式。因此,本条提出粮库必须具备公路运输条件,确保粮库粮食集运畅通。
第三十五条 根据粮库性质、建设地点及停电给粮库带来的损失不同,有必要对不同性质、建设地点的粮库用电负荷给予约定。
对于储备粮库,由于储备周期的限制,粮食在储存期间,只对粮食进行周期性通风降温,个别时间是熏蒸杀虫,突然的临时停电不会造成大的损失,为节约投资,用电负荷等级可按三级。
对于重要的交通枢纽、港口的大型粮库而言,突然停电将会造成轮船滞港、车辆无法按计划装卸粮食而被迫修改计划,粮库将要按违约进行经济赔偿,故建议这些性质的粮库宜按二级负荷配置电源。
第三十六条 粮库作业期间,作业区内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时,在特定的条件下,遇有火花,可能发生粉尘爆炸,条文中是指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内属11区的电气装置,应按《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粮食仓库应按照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的原则进行粮库信息系统建设,粮库通信管道建设工程应按库区道路10年~20年不再开挖考虑,通信管道规划应按管孔容量终期容量考虑。
网络布线系统应适用于主流网络拓扑结构。并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的需求,能够支持数据通信、语音通信、多媒体通信以及各种控制信号的通信。粮库建筑群之间网络主干线应采用光纤,在相应的廒间、门岗、地磅房、机械库、通风口等信息采集点通过主干光缆与数据中心进行相应的数据交互。
第三十八条 粮库信息系统应基于物联网技术按模块设计,按应用功能可分为基本功能和扩展功能,收纳库信息系统按基本功能建设,储备库信息系统除收纳库信息系统功能外,还应建设相应扩展功能。
基本功能包括出入库作业和库存管理功能、安防监控功能、粮情测控和分析功能、具有远程监管接口以及库存识别代码和关联信息的上传功能。有条件和需求的储备库可选配扩展功能,扩展部分包括粮食仓库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多功能粮情(温度、湿度、害虫、气体等)测控系统、智能通风控制系统,以及智能气调控制系统、智能烘干控制系统、储粮数量监测系统、智能安防系统及三维可视化管理等内容,可根据粮库所在不同生态区域、资金、规模,以及管理模式、管理基础、人员状况差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选择建设。
国家对信息系统安全制定了相应标准,粮库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以及相关标准,并结合粮库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收纳库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中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执行;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中第二级及第三级(系统审计保护级)执行;其他粮库可参照执行。
粮库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灾备恢复规范三个方面,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储粮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安全保护等级,对管理的仓储信息有针对性的实施安全管理。技术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管理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灾备恢复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
第三十九条 本条比原标准增加了自备水源的水质要求和雨水、污水的排放要求。总体上规定了粮库的给水设计原则及排水设计原则,当远离城市,没有市政排水系统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1992年版中关于粮食仓库不设置专职消防队的内容不属于本标准所涉及的范畴,本次修订时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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