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17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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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一条 粮库单位库容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7所列金额实施。
表7 单位库容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注:1 表中指标是吨粮的建设综合造价指标,为郑州市2014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使用时应按粮库建设当地定额取费水平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定额2014年取费水平差、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上述平均价格差进行调整。
       2 表中指标仅为静态投资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基本预备费,不包含建设用地、特殊地基处理、独立工程等投资费。
       3 仓型结构复杂的可取高值,仓型简单的可取低值。
       4 仓房按储存散装小麦考虑。
第四十二条 粮食仓库工程各类设施及费用投资比例可参照表8所列指标控制。
表8 各类设施及费用投资比例(%)
注:1 使用时应以生产设施为准,其余设施及费用对应取值。
       2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国家或地方应征收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3 表中指标仅为静态投资,且不包含建设用地费、特殊地基处理费、独立工程费等。
第四十三条 各类粮食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可参照表9指标调整使用。
表9 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
注:1 建筑工程造价包含水、照明及防雷接地,不包含特殊地基处理费。
       2 表中指标为郑州市2014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使用时应按粮库建设当地定额取费水平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定额2014年取费水平差、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上述平均价格差进行调整。
       3 仓型结构复杂的可取高值,仓型简单的可取低值。如:双T板平房仓可取400元~480元,折线形、门式钢架平房仓可取450元~530元,拱板平房仓可取500元~585元;落地浅圆仓可取400元~550元,架空浅圆仓可取500元~700元。
       4 砖圆仓属于筒仓范畴,有些地方仍在建造该仓型,其建筑工程吨粮造价指标可取570元~615元。
       5 仓房按储存散装小麦考虑。
第四十四条 粮库的生产设施投资中各专业的投资比例可按表10数值控制。
表10 生产设施各专业投资比例(%)
注:1 生产设施投资包括同时建设的接发工艺装备、储粮工艺装备、信息系统等费用,不包括独立工程中的设备。
       2 建筑工程费用包含水、照明及防雷接地,不包含特殊地基处理费。
       3 使用时应以建筑工程为准,其余设施及费用对应取值。
第四十五条 粮库的建设工期不宜超过表11的规定。
表11 建设工期(月)
注:1 建设含1.5万t以上筒库、3万t(含)以上浅圆仓或建设直径不小于25m立筒仓、直径不小于30m(含)浅圆仓的粮食仓库,工期可适当增加,但增加值不宜超过总工期的30%。包含以上两种情况时,工期仅考虑一种情况增加值。
       2 地基条件复杂,地基处理工作量大时,工期可适当增加。
       3 铁路专用线、码头工程的施工与粮食仓库建设应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工期另计。
       4 建设工期指开工之日起至初步验收止,不包括负载联动试车、装粮压仓等时间。
条文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条作了大幅度的修订,力求更加合理和便于操作,其要点内容如下:
    一、投资估算指标修订的主要依据。
    1.编制组对1998年以来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工程中部分地区进行调研、收集的资料。
    2.2014年11月郑州召开《粮食仓库建设要点》专题研讨会时的征求意见。
    3.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国贸工程设计院提供的涉及立筒仓、浅圆仓、平房仓等典型库型及仓型的统计和计算资料。
    4.1998年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粮库和仓型投资概算分析、投资测算及市场询价。
    5.由于砖圆仓主要在黑龙江等地建设,其投资估算指标在正文中以注释显示。
    6.本标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面积指标和有关定额、造价指标。
    根据对上述资料的统计分析和计算,剔除不合理因素,提出了目前粮库吨粮的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二、投资估算的主要内容。
    单位库容投资估算指标的内容:粮库工程估算指标随粮库的功能、规模、地理位置等各种因素的变化,需要配置的仓型、征用的土地等各种设施的区别而不尽相同,为适应粮库建设特点,投资估算按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管理及生活设施、室外工程以及其他费用几大部分组成。粮库建设的总投资可根据拟建生产设施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出投资估算指标。估算指标仅为静态投资,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基本预备费。由于建设用地、特殊地基处理、独立工程等投资差异较大,故投资中未包括,内容如下:
    1.建设用地费。
    2.特殊地基处理费。特殊地基处理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需要特殊处理,如较厚淤泥质软土、冻土、膨胀土、吹填土、湿陷性黄土等地基处理。
    3.独立工程费。包括铁路专用线及站台、码头及港池、库外道路、库外管网、库外供电设施、库外粮食接发输送设施等。
    三、投资估算的主要取值。
    本次修编各仓型除砖圆仓、钢板筒仓外均采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和郑州市2014年上半年建材和设备的平均价格,并结合近年粮库建设投资的统计数据,其原因如下:
    1.由于全国各地的仓型多样、条件各异、价格不同,不同地区工程造价差异较大,很难确定具体的造价指标。
    2.河南省地处中原,郑州又是河南的省会,基本能代表全国的平均价格水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由于砖圆仓仅东北地区使用,根据国贸工程设计院、黑龙江粮食设计院提供的2014年上半年砖圆仓造价指标,综合提出的仓房单位建筑工程吨粮造价指标为570元~615元(万斤造价指标为2850元~3075元)。
    钢板筒仓为2014年上半年的市场询价。
    四、以“万斤”为计量单位,对第四十一条表7各项指标作相应换算,如附表5所示。
附表5 单位库容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续附表5
第四十二条 本条根据第四十一条粮库统计资料和本建设标准第八条的项目构成及有关面积、造价指标和国家有关取费标准进行分析、测算和调整。不同使用功能、不同地区条件、不同装备水平的粮库,各类设施所占构成建设投资比例是有差异的,本条提出一个有幅度的投资比例,各地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指标的给出,旨在从宏观上控制投资比例,合理使用投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修订主要依据典型仓型施工图纸在正常建设条件下的施工图编制的预算和近年粮库建设投资的统计数据,钢板筒仓为2014年上半年的市场询价,提出的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平房仓不包含特殊仓型),使用时根据仓型、建设时间和建设地区的造价规定加以调整。使用第四十三条表9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一、鉴于吨粮造价指标与粮食种类、堆粮方式等有密切关系,本条吨粮造价指标中的平房仓、楼房仓、筒库、浅圆仓是以散装平堆小麦为依据,其中平房仓按堆粮高度6.0m考虑。当粮食种类与堆粮方式与上述不一致时,可按下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1.储粮品种为稻谷时,由于稻谷密度低于小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折减,得出存放稻谷时的吨粮造价数值。
    2.平房仓、楼房仓储粮方式为包装粮时,由于仓房利用率降低,应适当提高吨粮造价指标。
    3.平房仓堆粮高度增加时,应适当提高建筑工程单方造价指标、降低吨粮造价指标。
    二、表9中指标对应的郑州市2014年上半年人工、材料的平均价格如下,使用时应按粮库建设当地定额取费水平与郑州市2014年定额取费水平差、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上述平均价格差进行调整,表9中指标对应的郑州市2014年上半年人工、材料的平均价格如下:
    1.人工70元/工日。
    2.商品混凝土:C15260元/m³、C20275元/m³、C25285元/m³、C30300元/m³、C35325元/m³。
    3.砌体材料:机砖340元/千块、加气混凝土块201.67元/m³。
    4.防水材料:聚氨酯涂料12元/kg、3mm厚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28.6元/m²、4mm厚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33元/m²。
    5.保温材料:30mm厚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14元/m²。
    6.碎石100元/m³、细砂60元/m³、中粗砂121.66元/m³、水泥395元/t。
    7.钢材:Ⅰ级φ10以内3619.16元/t、Ⅰ级φ10以外3617.33元/t、Ⅱ级φ10以上3538.17元/t、Ⅲ级φ10以内3653.33元/t、Ⅲ级φ10以上3538.17元/t。
    三、以“万斤”为计量单位,对本条表9各项指标作相应换算,如附表6所列。
附表6 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

第四十四条 本条表10中各专业的比例做了调整,其中工艺、电气设备所占的比例有所提高,这是根据粮库建设各专业投资比例统计资料分析后提出的。这将有利于促进和加强粮库机械化和信息化设施的建设,提高粮库作业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粮库建设工期系按照2000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计算确定的。
    一、地区分类: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二、建设工期指建筑工程基础破土开工起至完成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三、粮库工程是由各种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所构成。建设工期的确定是以仓房、变配电间的工期为计算依据,其他辅助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施工,可与仓房、变配电室等同时进行,故不另计施工期。
    四、本条对原标准作了适当的补充,对常见的建设直径大于25m(含)立筒仓或直径大于30m(含)浅圆仓的粮库,根据其施工工艺的复杂程度,工期适当增加条款作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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