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7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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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废水治理应从生产源头控制开始。

8.1.2  废水处理工艺,应充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容量、技术水平和处理成本等综合因素进行选择。

8.1.3  废水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二次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8.1.4  废水处理的场址选择,应避开防爆区,并应位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宜远离居民区。

8.1.5  板带冷轧废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废水类别分系统收集和处理。

      2  废水处理设施宜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分步实施。

      3  主要构筑物的布置应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寒冷地区宜布置在室内。

      4  废水处理设备、构筑物应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  应根据废水水质选择管材。

      6  酸、碱等药剂储罐产生的废气,应收集、洗涤后排放。

条文说明

8.1.1  从源头抓起,改进主体生产工艺,回收废水中的有用资源,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再利用,实现废水的资源化、减量化,是废水治理应优先采用的原则。实现处理后废水无害化和达标排放,是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8.1.2  废水处理工艺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容量。处理工艺的选择应遵循环境良好,技术先进,对所有污染物综合有效,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不产生或尽量少产生废物,节约资源和能源,运行费用低及基建投资少的原则。工艺路线和处理设施的选择应根据处理废水的水质、水温及水量,处理后废水应达到的目标值、处置方式和去向,处理后所产废物的处理方式,废水中有用污染物回收利用的可能性及回收价值等综合因素确定。

8.1.4  为了保护防护区域内人员的身体健康,废水处理场址应尽可能坐落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宜远离生活区和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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