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50583-2020
4.4 吊车荷载
4.4.1 煤炭工业地面建筑中的吊车起重量及工作级别应由工艺提供。受煤坑的卸煤机、介质准备车间的吊车及煤泥沉淀池中的抓斗应为A4级,其余可取A1级~A3级。检修吊车的起重量应根据设备可拆卸零件的最大重量确定。
4.4.2 吊车荷载应根据吊车制造厂家提供的基本参数,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
4.4.1 目前矿井建筑中吊车起重量越选越大,造成设备和结构的双重浪费。矿井建筑中检修吊车的起重量应根据设备拆卸后零件的最大重量确定,一般不会超过20t。
选煤厂中常用的起重机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2008,工作级别划分A1级~A5级,一般不经常使用,或经常用于检修设备时可采用工作级别A1级~A3级;对于受煤坑的卸煤机、介质准备车间的起重机及煤泥沉淀池中的抓斗,由于使用频率程度较高,可采用工作级别A4级~A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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