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mpressed air station
GB 50029-2014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9-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3.0.9、3.0.14、3.0.15、3.0.16、3.0.18、4.0.3、4.0.14、5.0.2、5.0.3、5.0.5、6.0.3、6.0.7、6.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红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03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完成报批稿,最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工艺系统,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土建,电气、控制和仪表,给水和排水,采暖和通风,压缩空气管道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压力及流量范围,新增了隔膜空气压缩机的条文,并对压缩空气站工艺设备选型及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8号,邮政编码:410007,传真:0731-8538345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红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欣达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
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日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彭恒 徐辉 张洪雁 孙晓明 李红梅 田鸿斌 郭孝亮 夏文 杨丽莉 万里鹏 王胜 陈进发
主要审查人:李见 吴庭惠 张艳 王军 陈放 钱家祥 张炜 王利康 贺卫宁 王选和 蒋建江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9日以第29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0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机械工业部第三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协编单位是广东肇庆环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汉业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嘉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王选和、彭恒、徐辉、李德斌、邱宝安、田鸿斌、杨凯、王栋、牛豫人、李红梅、韩嘉龙、胡多闻。
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中压缩空气站设计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重要的技术参数。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