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根据补充水水质、循环冷却水水质,以及环境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浓缩倍数。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浓缩倍数不宜小于5.0,且不应低于3.0。
4.1.2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根据设计水量和换热工况、地区气象条件和浓缩倍数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并应确定系统的蒸发损失水量、风吹损失水量、排污损失水量和系统补充水量。
4.1.3 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间冷循环冷却水应串级使用。
4.1.1 补充水水质因建厂地区水资源(包括再生水)和环境条件(包括区域规划、气象条件、接纳水体状况及要求、节水的要求等)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其直接影响循环冷却水水质和浓缩倍数的确定。因此要综合考虑补充水水源类别、循环冷却水水质的允许指标、缓蚀阻垢剂的选择和排污水对接纳水体的环境影响,确定系统合理的浓缩倍数。
从目前国内大多数工厂运行情况看,只要加强管理,浓缩倍数3是可以做到的,因此规定浓缩倍数不应低于3。
在浓缩倍数1.5~10.0,气温40℃,k值选用0.0016/℃的计算条件下,通过对循环冷却水量为10000m3/h时的计算结果如表1:
由表1可见,随着浓缩倍数的增大,补充水量逐渐减少,节水效果明显提高,同时也减少了排污水量,有利于环境保护。
浓缩倍数从3提高到5,补充水率可进一步降低0.4个百分点,如果全国化学工业企业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浓缩倍数做到5,可节省大量水资源,其节水效果十分明显。现在很多工程均要求高浓缩倍数,而且已有相应的药剂处理配方,浓缩倍数达到5的企业已很多,随着水处理技术的不断提高,新的药剂配方的研制,进一步加强管理,规定浓缩倍数不宜低于5还是可以做到的,虽然由此可能引起运行费用的增加,但对节省我国有限的水资源和保持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
4.1.2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平衡是系统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计算中还应综合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和再生水的回用,并减少排污水对环境的污染。
4.1.3 本条是节能、减排和水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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