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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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交通运输

4.3.1  交通运输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还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

4.3.2  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3.3  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的有关规定。

    2  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主管单位的同意,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3  不得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4  应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5  应靠近工业企业,并应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的合理布置,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3.4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4.3.5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

4.3.6  工业企业厂区的外部交通应方便,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之间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4.3.7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取专业化、社会化协作。

4.3.8  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具备通航条件,且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输,并应合理确定码头位置。

4.3.9  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并应与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
 

条文说明

 

4.3.1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条的修订条文。本条规定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满足生产对运输的要求。由于大、中型企业运量大,对所在地区的运输影响大,只有与城镇和地区运输规划统一考虑,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运输专业化、社会化。

    结合企业生产的需要和当地交通现状,交通运输规划还可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需要,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这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某企业的交通运输公司除完成该公司生产物料运输任务、职工上下班通勤服务外,还为武汉市青山区的许多家企业承担运输服务,其客运汽车通勤承担了市内大量人员的交通运输任务。

    过去有的企业自管的准轨铁路除完成企业物资材料的输送、职工上下班通勤服务外,还兼顾地方的铁路客货运任务。但是,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考虑客流、成本、安全等因素铁路客运的功能取消了。

4.3.2  本条是原规范第3.3.2条。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式有水运、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索道等。各种运输方式有其适用范围,对地形、地质、气象条件也有不同的要求和适应性。企业外部运输方式的选择涉及诸多因素,一定要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取经济合理的方案。

4.3.3  本条是原规范第3.3.3条。本条规定了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点的基本要求,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中的规定制定的。

4.3.4  本条是原规范第3.3.4条的修订条文。本条规定是总结实践经验提出的。为了节约基建投资,节约集约用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企业的交接站(场)、企业站应充分利用路网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设站。如我国火力发电厂,多数采用了货物交接,运输由路网铁路局统一管理,节约了基建投资。

4.3.5  本条是原规范第3.3.5条的修订条文。工业企业的厂外道路是城镇道路网和地区道路网的组成部分,因此,应符合城乡规划或所在地区道路网的规划。为了节约基建投资、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发挥城市或地区现有道路的运输能力,本条提出在规划企业厂外道路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并要求同厂外现有道路连接合理、路线短捷、工程量小。

4.3.6  本条是原规范第3.3.6条的修订条文。本条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企业的外部交通应便利,与城镇、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交通联系应方便,能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企业需要的原料、燃料、材料可以及时地运到,企业的废料、垃圾可方便地运走,同邻近企业的协作往来方便,同时保证职工通勤的需要。随着我国铁路、公路、水运的快速发展,交通条件较过去大为改善,但是货流、车流量也在不断增加,外部交通问题成为某些企业保证正常生产的障碍。据对有些企业的调查,凡是企业的外部交通运输条件好的,从生产到生活职工反映都比较好;凡是企业的外部交通运输条件差的,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都有不少困难,需要改善。

4.3.7  本条是原规范第3.3.7条的修订条文。本条是为工业运输专业化、社会化而作的规定。

    根据对大、中城市市区或近郊区20多个工业企业的调查,大部分企业厂外汽车运输不同程度地委托城市运输部门承运,这是可行的。一些机械、化工、轻纺等企业反映,企业所需的煤、砂、石、大型机械等货物均委托当地运输公司承运,定时定量供应,或采用门对门的运输,降低了费用,供、运、需三方都感到有好处。

    厂外汽车运输全部由本企业承担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本企业运量很小,如某汽车电镀厂,全年运量只有8000t,自备1辆~2辆汽车已经够用;二是企业运量较大,当地运输公司能力不够,不能承担,只能自备车辆运输。

    总的来看,凡是有条件的地区,采用社会协作的方式,企业外部汽车运输委托城镇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是经济合理的,应予以提倡。

    对大型工业企业,设有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部),向各分厂收取运费,全企业运输设备集中统一调度和管理,这种形式提高了运输效率。某大型企业,把各分厂汽车集中到总厂运输处统一管理,显示了以下优点:汽车完好率提高30%;油料消耗降低16.5%;里程利用率提高16%;每季度节约维护费10万元;集中后每台汽车效率大为提高。

    企业外部水路运输,一般也以委托水运部门承运为宜,企业自营水路运输需要设置码头、仓库、船舶等大量设施。但某些大、中型企业,条件具备,经过比选,经济合理时,也可自行组织水运。

4.3.8  本条是原规范第3.3.8条。由于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运费低、投资少的优点,故凡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都应充分利用水运。但由于水运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影响船舶航行的自然因素,如雾日、冰冻期、风、浪、水位变化等,往往影响企业运输的保证性,所以规范提出水路运输可以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采用水路运输。这一点十分重要。如企业离河流、海稍远,也可考虑采用水、陆联运。

4.3.9  本条是原规范第3.3.9条的修订条文。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应有合理的衔接,避免二次倒运和临时堆存,应形成一个协调的运输系统,以降低运输成本,减轻劳动强度,减少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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