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公用设施
4.4.1 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海岸稳定且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江、河道和海岸整治规划的要求。
2 水源地的位置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要求。
3 应符合当地给水工程规划的要求。
4 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
4.4.2 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4.4.3 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2 宜靠近企业的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3 排出口位置应位于地势较低的地段,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4.4 热电站或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并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排放的烟尘、灰渣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4.4.5 总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其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厂区边缘,且输电线路进出方便的地段。
2 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 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4 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 宜布置在地势较高地段。
4.4.1 本条是原规范第3.4.1条的分解修订条文。水源地是工业企业重要的公用设施之一,应与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统一考虑,合理布置。水源地除满足上述总的要求外,为保证水源地的水质满足生产需要,还提出了三条需遵守的共性要求。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提出了专门要求,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的有关规定。
4.4.2 本条是原规范第3.4.1条的分解修订条文。高位水池应位于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如青海某厂,高位水池未注意防渗漏溢流,使用后不断发生塌方,防治十分困难,教训深刻。因此,在类似工程中,必须避免。
4.4.3 本条是原规范第3.4.2条的修订条文。本条所指的厂外污水处理设施系指全厂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经常散发恶臭,污染大气、土壤及地下水,因而对其位置提出了要求:宜靠近企业的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利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范围。
4.4.4 本条是原规范第3.4.3条的修订条文。为了减少热电站和锅炉房通向用户的管线敷设长度以及减少热能消耗,节约基建投资,因此,热电站和集中供热的锅炉房的位置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同时应全面规划,保证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应注意采取除尘、减尘等措施,以满足环保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4.4.5 本条是原规范第3.4.4条的修订条文。总变电站应布置在高压输电线路进出线方便处,一般情况下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因高压输电线路要求有一定宽度的线路走廊,如不靠厂区边缘,输电线路必然穿越厂区,如采用架空线路,将加大厂区占地,且增加不安全因素,如采用电缆则要增加投资。
总变电站应不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否则将对电气设备造成严重腐蚀。如某化工厂变电所的位置,只注意靠近了负荷中心,忽视了大气腐蚀问题,由于硝酸车间酸雾的腐蚀,开关控制设备均被损坏,绝缘不良,配电盘角钢支架带电,不得不重建。
总变电站不应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备的场地附近,以免振动对电气设备产生影响,可能造成继电保护的误动作而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