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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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居住区

4.5.1  企业职工居住和生活问题应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当需要设置居住区时,宜集中布置,也可与临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的居住区,并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

4.5.2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宜与城镇统一规划。

4.5.3  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4.5.4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5.5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5.6  居住区内不应有国家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当居住区一侧有铁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的管理规定。

4.5.7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5.1  本条是原规范第3.5.1条的修订条文。现在已有很多企业利用城镇的社会资源解决职工的居住和生活问题,既减少了企业的管理机构和定员,也减小了企业的负担。

    居住区宜集中布置,或与相邻企业组成集中居住区,其优点是可以集中建设生活福利、文化、娱乐、商业等设施。能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活区,且有利于节约投资。中小型企业,居住区人口数量较少、占地面积不大,一般应集中布置。如分散布置,不利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且增加基建投资。如浙江某中型厂,居住区人口少,和邻近玻璃厂协作,联合建集中居住区。但大型企业,职工人数较多,有时受土地限制,集中布置场地不足,也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4.5.2  本条是原规范第3.5.2条的修订条文。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但紧靠在一起,出了厂门就是家门也不合适。虽然上下班方便,但不可避免地互相干扰,给工厂管理、安全、保卫带来一定麻烦,也影响居住区的安静和安全、卫生。特别是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与厂区之间的距离,一定要符合卫生防护要求。但距离太远,职工上下班不便。在满足卫生、安全等防护距离要求的前提下,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超过30min是比较合适的。

    当超过步行30min时,宜设置交通工具。

    居住区宜靠近城镇,与城镇统一规划,不但能充分利用城镇设施,节约投资,也大大有利于提高职工及家属的生活福利及文化娱乐水平,方便职工生活。

4.5.4  本条是原规范第3.5.4条。居住区利用荒地、劣地,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给职工生活带来一些不便。但节约集约用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必须予以贯彻。

4.5.5  本条是原规范第3.5.5条的分解修订条文。本条是为保障职工和家属人身安全作出的规定。湖北某大型企业建厂时,铺设了一条穿越企业居住区的临时铁路,后因工程量大,原规划的永久线路至今未建。临时线取代了永久线,造成几处与居住区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影响人身安全;铁路的噪声影响居民休息,现虽然改为立体交叉,但铁路下的道路净空受到限制。安徽某大型企业,在厂区与居住区之间设有铁路干线,形成居住区至厂区的道路多处与铁路交叉,影响交通、人身安全。如设立交,不仅增加工程费用,还会使进厂道路条件标准降低。

4.5.6  本条是原规范第3.5.5条的分解修订条文,是参考各地区城乡(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的。

4.5.7  本条是修订的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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