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集中、联合、多层布置。
2 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5.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 预留发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的发展用地外,还应预留辅助生产、动力公用、交通运输、仓储及管线等设施的发展用地。
5.1.4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 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 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 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
7 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5.1.5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2 应结合地形及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5.1.6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5.1.7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的规定。
5.1.8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保证物流顺畅、径路短捷、不折返。
2 应避免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3 应使人、货分流,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货流与人流交叉。
4 应避免进出厂的主要货流与企业外部交通干线的平面交叉。
5.1.9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友好的工作环境。
5.1.10 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 本条为原规范第4.1.1条的补充修订条文。考虑到工业企业的厂区远期发展对厂区总平面布置的影响较大,故在原条文中增加了“厂区发展”的内容。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首先要考虑企业的性质,不同性质的企业,生产特点不同,因而对总平面布置除有其共性要求外,尚有各自的特殊要求。例如:精密仪表企业要求有洁净的生产环境;爆破器材加工企业有严格的防火、防爆要求;钢铁企业由于运输量大,且有炽热物料运输,因此在运输方面有特殊要求。只有充分考虑其特性和要求,才能作出经济合理的总平面布置。
企业的规模不同,生产设施的组成和生产能力也就不同,因而也直接影响总平面的布置。如大型钢铁厂的炼铁车间,多配置2500m3以上的高炉,其生产特点是产量高,出铁次数多,铁水运输作业繁忙,故其总平面多采用岛式布置;而中、小型钢铁厂炼铁车间的情况则相反,其总平面布置多采用一列式。
生产流程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果流程不顺,就会延长生产作业线,甚至物流交叉、干扰,导致增加能源和人力、物力的消耗,增加不安全因素,降低劳动生产率等弊端。我国有些老企业,总平面布置不符合生产流程,存在上述弊端,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总平面布置与厂内外运输设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统筹考虑,使厂外原料、燃料的运输,成品的运出流向与各生产车间的生产流程相一致,避免物料往返、迂回、折角运输,这对运输量较大的企业尤为重要。如某钢铁公司矿石主要运输方向与厂内生产流程相反,致使矿石运输穿过厂区,增加了运输成本。
总平面布置还应考虑企业的建设顺序和远期发展,以满足生产、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检修和施工等规定的要求,并为企业的正常、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综上所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本条规定的诸因素,因地制宜地结合具体自然条件,统筹安排布置各项设施,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方能求得较优方案。
5.1.2 本条是原规范第4.1.2条的补充修订条文。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条文中增加了“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内容。我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因此,“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工业建设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所属行业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规定。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所属行业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解释见第3.0.9条的条文说明。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还要求,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本条总结多年的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对节约集约用地作了4款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集中、联合、多层布置,减少了分开布置的间距和占地面积,是节约集约用地的有效途径,且可减少运输环节,为采用连续运输创造条件。为此,在国内外近年新建的企业中已广泛采用。但其前提是符合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否则会顾此失彼,造成不良后果。
2 按功能划分街区,使同一功能系统的各项设施布置在一个街区内,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且便于生产管理。通道宽度的宽窄对厂区占地影响颇大,如山东某厂主要通道宽度达100m,如能压缩至90m,则可节约用地50亩。故应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使其适度。
3 厂区、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规整,避免局部凸出或凹进,以避免或减少厂区、街区形成零碎不便利用的场地,从而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4 街区内的各项设施紧凑合理布置,不仅对节约集约用地大有好处,且可缩短工程管线长度,减少工程费用。
5.1.3 本条是原规范第4.1.3条的补充修订条文。妥善地处理企业近、远期工程关系,合理地预留发展用地,是总平面布置的一项重要任务。处理不好,会制约企业发展,或破坏合理的总平面布置;或浪费土地,增加基建工程费用,影响经营效果。为此,本条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作了3款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分期建设的企业系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规定的分期建设项目,其总平面布置应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为使近期工程能以较少的投资和用地尽快地建成投产,取得经济效益,故近期工程项目应集中紧凑布置,并在布置上与远期工程相协调,为远期工程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避免近期工程生产与远期工程建设相互干扰。
2 远期工程的预留用地在厂区外,不仅有利于达到上述目的,并可避免多占或早占土地,且在今后土地使用上有灵活性。如原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就是按这一要求布置的,近几年新建的曹妃甸京唐钢铁基地也是按照这一原则布置建设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当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近、远期工程相隔期很短,或在生产工艺上要求紧密相连时,远期工程方可预留在厂区内。因为不这样,不仅会浪费基建投资,也会给生产上带来无法克服的后患。如上海宝山钢铁总厂符合上述要求,二期工程就是预留在厂内的。为了使预留发展用地直接用于远期发展建设而不为它用,避免不必要的拆迁,影响正常使用,故不应在其用地范围内修建影响发展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 第3款为补充款。在预留用地时应全面考虑,以往的总平面设计中有时仅仅考虑主要生产系统用地的预留,而容易忽视了其他发展用地的预留,如辅助生产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运输设施、仓储设施和管线设施等发展用地,在改、扩建总平面布置中许多时候受到这些非主要因素的限制,导致企业改、扩建难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因此,补充此款。
5.1.4 本条是原规范第4.1.4条的修订条文。厂区通道宽度关系到企业总平面布置是否紧凑合理,对厂区用地影响甚大。通道过宽,不仅浪费土地,而且会增加运输线路和工程管线长度,提高运输费用;过窄则不能满足有关工程设施布置的技术要求,难以保证安全生产,或给生产作业造成不便。由于企业类别繁多,生产规模大小不一,各具特点,因此,对于通道宽度的要求不能强求一致。故本条对通道宽度未作定量的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本条规定的7款要求,合理确定。
5.1.5 本条是原规范第4.1.5条的修订条文。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仅可以减少基建工程量,节约工程费用,而且对保证工程质量和企业正常生产大有处。如某化工厂位于丘陵地带,一高层建筑物布置在填土较厚的地段,工程地质条件差,在施工中由于基础处理困难,不得不改移建设地点。
山区、丘陵地带,场地坡度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平行等高线布置,既可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又可避免产生不均匀下沉造成的危害。场地坡度大,竖向设计多采用台阶布置形式,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台阶间的高差,为物料采用管道自流输送、半壁料仓、滑坡式高站台、低货位等装卸设施创造有利条件,以减少工程费用,节约能耗,提高经济效益。
5.1.6 本条是原规范第4.1.6条。建筑物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职工的身心健康、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为此,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5.3.1条明确规定“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对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尤应防止西晒,为其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我国某钢铁公司车轮轮箍厂,由于受到地形条件限制,主厂房纵轴呈东西向布置,受到西晒影响,车间温度增高,不得不将厂房西侧墙壁做成大面积百叶窗,但效果仍不理想。
5.1.7 本条是原规范第4.1.7条的修订条文。有害性气体、烟、雾、粉尘和强烈振动、高噪声对人员和生产设备以及产品质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危害,同时还会对周围环境和人身造成严重危害。
补充本条文是考虑到生产有害物品的工厂,当发生事故有物质泄漏时,对人身、安全、环境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性质,合理布置,避免由于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有害物品的泄漏,对周边生态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如我国某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致使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其污染物浓度指标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水质严重污染,致使周边城市停水数天,严重影响城市正常生活秩序,危害生态安全。
5.1.8 本条是原规范第4.1.8条的补充修订条文。合理地组织人流和货流,避免交叉干扰,使物料沿着短捷的路径,顺畅地输送到各生产部位,是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也是降低运输成本的重要条件。为此,总平面布置应使各项设施的位置符合上述要求。
5.1.9 本条是原规范第4.1.9条的修订条文。以往在总平面设计中,对各项设施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已充分重视,这是必要的,但相对而言,对建筑群体的平面布局与空间景观的协调,并结合绿化,提高环境质量注意不够,缺乏艺术构思和现代企业的建设特点。为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改善劳动条件,激发劳动热情,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故作本条规定。
5.1.10 本条是修订的新增条文。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等规范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