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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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产设施

5.2.1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5.2.2  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洁净厂房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5.2.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

5.2.4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2.4-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

注:
1  表列间距,锻锤、落锤及空气压缩机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铁路自中心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水爆清砂自水池边缘算起;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自其中心算起;

2  表列数值系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湿的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的黏质土的防振间距。当湿的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的黏质土的波能量吸收系数小于或大于0.04/m时,其防振间距应适当增加或减少;

3  地质条件复杂或为表列振源外的其他大型振动设备时,其防振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或按实测资料确定;

4  当采取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相对集中布置并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

    2  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应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布置。

    3  产生高噪声生产设施的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

    4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5  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5.2.6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生产大宗产品的设施宜靠近其产品储存和运输设施布置。

5.2.7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5.2.8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  本条是原规范第4.2.1条。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系指大型联合厂房、高层建筑物等,重型设备如合成氨塔等,这些大型建筑物、构筑物荷载大,布置在土质均匀、土壤允许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可以节省地基工程费用,且可避免因产生不均匀下沉酿成事故。如某压延设备厂金属结构车间布置在冲沟沟口处,虽然地形条件较好,但由于处在冲沟下游,工程地质为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又是新近堆积而成,土基松散,设计采用爆破桩,施工时桩底形不成设计要求的扩大头,虽采取措施,投产后仍陆续产生沉陷事故,露天跨柱子产生位移、下沉,不能使用,不得不拆除报废。为了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防水处理工程费用,确保工程质量,所以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5.2.2  本条是原规范第4.2.2条的修订条文。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洁净度要求高[所谓洁净度,就是在一定空间容积中允许含微粒子(灰尘)的浓度]。如集成电路的生产在光刻过程中,若落上0.5μm的尘粒,就会形成一个隐患点,腐蚀后即形成“针孔”而报废;在管芯装配过程中,若沾上导电尘埃,会造成短路。故此类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的地段,并应使散发有害性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位于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规定,以防污染,确保产品质量。

5.2.3  本条是原规范第4.2.3条的修订条文。对产生和散发高温、有害性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的布置,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充分利用自然条件,使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或有害物质能尽快地扩散掉,以改善自身的环境条件;二是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周围其他设施的影响和污染。布置不当,势必造成危害。如上海某厂220kV屋外变电站,由于受到邻近生产设施有害物质的影响,仅运行几年,铝导线变黑,钢结构受腐蚀,已接近不能使用的程度。

5.2.4  本条是原规范第4.2.4条。据调查,有的企业某些有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邻近防振要求较高的车间、办公室布置,不符合防振距离要求,致使受振车间不能正常生产,办公人员受到严重干扰。如山东某氨厂压缩空气机厂房外6m处布置有配电室,把距压缩机28m处的配电室油开关振坏,造成全厂停产事故;相距100m处的化验室万分之一天秤不能正常使用。据此,本条作了相应规定。表5.2.4-1、表5.2.4-2是根据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防振间距试验研究》报告,并参照国内外有关资料确定的。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在武汉、上海、鄂州地区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理论计算,提出了防振间距,但由于该成果的测试地点仅限于上述3个地区的几个企业,其场地土质情况尚不能概括全国各地区,故表5.2.4-1的使用条件在注2中作了仅适用于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湿的砂类土、粉质土(按《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的规定,该两类土的饱和度大于0.5~0.8)和可塑的黏质土(按上述规程规定,该类土的液性系数为0.25~0.75)的规定。测试分析结果表明,振动的影响距离与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数煞幢龋胪寥赖暮砍烧取R虼耍蓖寥啦环仙鲜鎏跫保浞勒窦渚嘤κ实痹黾踊蚣跎佟>咛逶黾跏涤捎谑懿馐蕴跫南拗疲岩匀范ā�

5.2.5  本条是原规范第4.2.5条的修订条文。在原条文中增加了对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布置的一般方法和要求,并归纳为5款。噪声的危害很大,影响人体健康,分散工作人员注意力,降低工作效率,甚至会因此酿成事故。为尽量避免或减少噪声对环境和生产的影响,故作了本条规定。

5.2.6  本条是原规范第4.2.6条的补充修订条文。在原条文中增加了“生产大宗产品的设施宜靠近其产品储存和运输设施布置”的内容。缩短物料的厂内运输行程,可以节省能耗,降低运输成本,对物料消耗量大的企业提高效益尤为显著。故需用大量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靠近相应的原料、燃料贮存、加工设施布置,并应位于其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以减少污染。例如:每生产10万t铁需要铁精矿16.3万t、煤7.5万t、石灰石4.2万t。所以钢铁厂总平面布置时,应将烧结、焦化和炼铁车间靠近原料厂布置,且应优先考虑烧结和焦化车间的位置。我国某钢铁总厂就是按上述要求布置的(如图1所示)。但是,对大宗原料、燃料需用量不大的企业,在总平面布置中,原料、燃料运输问题并非主要矛盾,往往先考虑生产设施的布置,有时两者不能靠近布置,然而从全厂总平面布置全局来看是合理的。故本条在用词严格程度上,采用“宜”。

5.2.7  本条是原规范第4.2. 7条。易燃、易爆生产危险品设施,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大,为尽量减少对外界影响,并防止万一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危害其他设备安全和保证本设施内人员能迅速撤离危险区,避免伤亡事故,本条作出相应规定。并列出实际工程设计中可能需要查阅的相关规范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5.2.8  本条是原规范第4.2. 8条。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受水浸湿后,会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甚至酿成事故,或影响产品质量。故上述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或地下水位较低地段,且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有必要的防护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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