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公用设施
5.3.1 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3.2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靠近厂区边缘且地势较高地段。
2 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 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 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3.3 氧(氮)气站宜布置在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氧(氮)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他碳氢化合物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5.3.4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3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和第5.2.5条的规定。
5.3.5 乙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的地段。
2 应避开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地段。
3 乙炔站与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5.3.6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段和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发生炉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 煤气站应避免其灰尘、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水处理设施和焦油池宜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
4 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并应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2)宜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3)应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5.3.7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 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
3 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8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当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与主要用户支管距离短的地段。
5.3.9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应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
2 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5.3.9的规定。
注:
1 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的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场自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屋外变、配电装置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20℃以下的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不包括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得增加;
3 附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的屋外变、配电装置与冷却塔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
4 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玻璃钢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5 在改、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25%。
5.3.10 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且地势较低的地段。
3 宜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乡污水处理厂。
5.3.11 中央试(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散发有害气体、粉尘,以及循环水冷却塔等产生大量水雾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宜有良好的朝向和通风采光条件。
3 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5.3.12 当需设置排水泵站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污水泵站应布置在生活污水总排水管的附近。
2 雨水排水泵站应布置在雨水总排水方沟(管)出口的附近。
5.3.13 当建设自备热电站时,应布置在靠近热电负荷的中心,且燃料供应便捷的地段。
5.3.1 本条是原规范第4.3.1条的修订条文。各种动力设施宜布置在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主要是为了缩短管线长度,节省能耗。如钢铁厂的总降压变电所,一般多布置在轧钢或炼铁区,氧气站多靠近转炉车间布置。但有时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动力设施不能按上述要求布置,而从全厂总平面布置考虑是合理的,这是局部服从全局的问题,故本条采用“宜”。
5.3.2 本条是原规范第4.3.2条的修订条文。总降压变电所是企业生产的心脏,必须确保安全供电。为此,本条作了4款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为了避免电气设备受到潮湿侵害,且有利扩建发展,故宜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的地段布置。
2 高压线的进线、出线,对方位、走向和通廊宽度均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在确定总降压变电所位置时,应予考虑,予以满足。
3 为防止电气设备受到振动而损坏,造成停电事故,故总降压变电所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附近。
4 电气设备受到烟尘污染或受到有害气体的腐蚀,会使绝缘电阻的功能急剧下降,泄漏电流增大,电压降低,甚至造成短路事故,而风向对此影响较大,故作了规定。
5.3.3 本条是原规范第4.3.3条的修订条文。氧(氮)气站的生产过程是将空气压缩从中分离出氧气和氮气。为了提高氧(氮)气的纯度,确保安全生产,要求吸入的空气必须洁净,特别是要防止乙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混入引起爆炸事故。为此,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对空分设备吸风口处空气内乙炔的允许极限含量作了明确规定。
5.3.4 本条是原规范第4.3.4条的修订条文。压缩空气站吸入的空气要求洁净,生产中会产生较大的振动和噪声,故本条作了相应规定。
5.3.5 本条是原规范第4.3.5条的修订条文。本条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5.3.6 本条是原规范第4.3.6条的补充修订条文。补充了液化气配气站布置的内容。
1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生产过程中常有煤气(天然气)和煤灰等有害物排出。为了减少污染,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故将其布置在主要用户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本款增加了“发生炉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的内容。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为后增规范,其规定了煤气站布置的内容,故补充此内容。还增加了“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的内容。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为后增规范,其内容涉及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故补充此内容。
3 本款增加了“水处理设施和焦油池宜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的内容。煤气站的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减少对站区内主要设施的污染。将煤气发生站的水处理设施和焦油池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是为了便于水处理系统自流循环和防止焦油流失而污染环境。
4 本款增加了天然气配气站“宜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的内容。考虑到天然气配气站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对它的威胁,故补充此内容。此外,为了尽量缩短进气总管和至各用户支管的长度,配气站尚宜靠近天然气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5 本款增加了液化气配气站布置的有关内容。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要考虑液化气的运输和装卸要求,同时也要求向用户供气方便,供气管线尽量短捷。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要考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对它的影响,还应避免窝风,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5.3.7 本条是原规范第4.3.7条。对锅炉房的布置有3款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为了避免或减少锅炉房生产过程产生的烟、尘对厂区的污染,故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当采用自流回收冷凝水时,锅炉房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可以提高水管内水压差,保证自流,节省能耗,且又使锅炉房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改善工作环境。
3 燃煤锅炉房耗煤、排灰量较大,为了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故应有相应的贮煤及排灰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贮煤场及排灰场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以减少扬尘对锅炉房的污染。
5.3.8 本条是原规范第4.3.8条。给水净化设施的布置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取水构筑物设在一起,靠近水源地或数个水源的汇集处;另一方式是布置在厂区内边缘地段,且靠近水源方向和至主要用户支管长度较短的地段。之所以这样布置,主要是为了缩短输水管(渠)长度,节省能耗,减少基建投资和运营费用。
5.3.9 本条是原规范第4.3.9条的修订条文。本条修改了冷却塔与周围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循环水设施靠近所服务的生产设施布置,可以缩短输水管线长度,节省基建投资,且便于生产管理,使其回水自流,或减少扬程,可以节省能耗,降低运营费用。为了使浊循环水沉积下来的淤泥能及时清除、堆放和运出,防止流失,污染环境,故在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堆场、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
冷却塔的布置应考虑与周围设施相互的影响。为了使水体能尽快冷却和防止受到污染,故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同时,为了防止冷却塔的水雾降落到屋外变(配)电装置、铁路、道路上结冰,而影响上述设备运行和使用,故冷却塔不宜布置在上述设施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为了使冷却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防止水雾对其他设施的影响,故冷却塔与其相邻设施之间应有必要的防护间距。
根据近年设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本次规范修订综合比较、分析了多个行业关于冷却塔间距调整的最新成果,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火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2005,《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2009,《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2010等对机械通风冷却塔与中央试(化)验室、生产控制室的最小水平间距,以及自然通风冷却塔与屋外变、配电装置的最小水平间距进行了调整。
玻璃钢冷却塔在某些企业中已被广泛采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2003的条文说明,冷却塔分为三种,风机直径大于8m的为大型,风机直径在4.7m~8m的为中型,风机直径小于4.7m的为小型。而小型冷却塔水雾影响范围小,一般设置在建筑物屋顶上或紧靠建筑物设置,故在总平面布置时可不受本规范间距的限制。
5.3.10 本条是修订新增条文。污水处理站是厂区中一个重要的公用设施,因此增加企业污水处理站布置的规定。
5.3.11 本条是修订新增条文,增加了中央试(化)验室的布置要求。中央试(化)验室是工业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设置有精密仪器与设备,精度要求高,且怕潮湿和振动。为了确保试(化)验质量,应布置在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且与振源应有合理的防护间距。
5.3.12 本条是修订新增条文,增加了生活污水泵站及雨水排水泵站布置规定的内容。考虑减少排水泵站的埋深和排水泵扬程,排水泵站应分别布置在生活污水和雨水总排水管的出口附近。
5.3.13 本条是修订新增条文,增加了工业企业自备热电站的布置规定。自备热电站供热、供电的对象不同,其位置也不同。靠近热、电负荷的中心,可减少热、电线路损耗。此外,热电站需消耗燃料(燃气或动力煤),布置时应使燃料供应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