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修理设施
5.4.1 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车间维修设施应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下,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5.4.2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的要求合理布置,并应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5.4.3 仪表修理设施的布置宜位于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5.4.4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作业繁忙的咽喉区。
5.4.5 汽车修理设施应根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布置,可独立布置在厂区外,也可与汽车库联合布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等堆放场地。
5.4.6 建筑维修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的地段,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堆场和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5.4.7 矿山用电铲、钎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或井(硐)口布置,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场地。
5.4.1 本条是原规范第4.4.1条的修订条文。为便于服务和方便管理,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为确保安全生产,车间性修理设施应靠近主要用户布置。如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就不应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修理设施靠近布置;防振要求高的车间也不应与振动较大的修理设施靠近布置。
5.4.2 本条是原规范第4.4.2条的修订条文。各企业的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的任务不同,规模不一,设施组成也相异甚大,故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合理布置。但总的来看,机械修理设施服务面广,污染较小,生产人员较多,故一般多靠近生产管理区布置;电气修理设施生产环境要求洁净、防潮湿,故一般多布置在机修区附近地势较高、通风良好的地段。由于上述两设施都有大型修理件或大型设备(如大型变压器)运入、运出,故要求有较方便的运输条件。
5.4.3 本条是原规范第4.4.3条。仪表属精密设备,精度要求高,且怕潮湿和振动。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故其修理设施宜布置在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且与振源之间应有必要的防护间距。
5.4.4 本条是原规范第4.4.4条的修订条文。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使多数机车、车辆进出库方便,且避免加重咽喉道岔负荷,影响其他机车生产作业。因此,应布置在机车作业较集中和出入库方便的地段,且应避开作业繁忙的咽喉区。
5.4.5 本条是原规范第4.4.5条的修订条文。汽车修理分为大、中、小修三级,各企业对汽车修理设施要求承担的任务不同,设施组成相差甚大,故其布置的位置也不同。当承担大修任务且能力较大时,多数布置在厂区外独立地段;反之,与汽车库联合设置较多。
5.4.6 本条是原规范第4.4.6条。建筑维修设施场地内需堆放大量的砖、瓦、砂、石和钢铁、水泥等大宗材料,一般还设有混凝土搅拌、预制品生产等设施,且有运输量大、占地面积大、扬尘大的特点,故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独立地段,并应有必要的露天作业、材料堆放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
5.4.7 本条是原规范第4.4.7条。为了缩短矿山用电铲检修时的走行距离和钎凿等设备的搬运距离,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矿山生产服务,故其检修设施宜靠近所服务的露天采矿场或井(硐)口布置。为了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的需要,尚应有相应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