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运输设施
5.5.1 机车整备设施宜布置在工业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车辆修理库附近。
5.5.2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的布置宜位于企业主要车站的一侧,其附近应有一定的材料堆放场地。
5.5.3 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并应减少空车行程。
2 应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3 加油装置宜布置在汽车主要出入口附近。
4 洗车装置宜布置在汽车库入口附近便于排水除泥处,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汽车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车型、停放形式及数量确定。
5.5.4 轨道衡的布置应根据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和线路及站场布置条件布置,可布置在装卸地点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的道岔区附近、交接场或调车场的外侧,也可布置在进厂联络线的一侧。
5.5.5 汽车衡应布置在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并应设置一定面积的停车等待场地,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5.5.6 叉车库和电瓶车库宜靠近用车的库房布置,并宜与库房的建筑物合并设置。
5.5.7 铁路车站站房应布置在站场中部到发线的一侧。由几个车场组成的车站应布置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的地点。
5.5.8 信号楼应布置在便于瞭望、调度作业方便、通信及电力线路引入短捷的地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楼应布置在车站中部或作业繁忙的道岔区一侧。
2 信号楼凸出部分的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不宜小于5m。
3 距正线、高温车通过线的铁路中心线不宜小于7m。
5.5.1 本条是原规范第4.5.1条的修订条文。企业的主要车站,调车作业频繁,行车作业多,是机车作业集中的场所;机车、车辆修理库机车出入频繁,为了使多数机车能就近进行整备作业,减少单机行程,故机车整备设施宜布置在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车辆修理库附近。
5.5.2 本条是原规范第4.5.2条。总结多年生产实践经验说明,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库布置在企业主要车站一侧,便于及时出车检修线路,且取送检修材料方便。
5.5.3 本条是原规范第4.5.3条的补充修订条文。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 67-84已废止,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执行。多数企业的汽车库有停车场,但也有企业设有单独的停车场。如某钢铁总厂,在厂区内设有两个单独的停车场。因汽车库、停车场两者对总平面布置要求是相同的,故本条将两者并列,除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外,并根据实践经验作了5款规定:
1 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有利于减少空车行程,提高汽车运输作业效率。
2 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布置,可以减少人、货流交叉及铁路、道路交叉,有利于交通安全。
3 加油装置布置在汽车主要出入口附近,便于汽车顺路加油,减少空车行程。
4 汽车洗车装置布置在汽车库、停车场入口附近,可以使汽车在进库停放前即进行清洗作业,以保持车库(场)清洁的环境。同时要考虑洗车场地的环境,不能对车库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5 本款为新增款,主要是考虑合理确定停车场的面积。
5.5.4 本条是原规范第4.5.4条的修订条文。轨道衡的布置应考虑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宜布置在装卸地点的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的道岔区附近、交接场或调车场外侧,或进厂联络线一侧,以便于对车辆称重作业。
5.5.5 本条是原规范第4.5.5条的补充修订条文。为了使名称与“铁路轨道衡”统一,将原来的“地磅房”改为“汽车衡”;增加了“并应设置一定面积的停车等待场地,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内容。我国道路交通法规规定为右侧行车。为了使多数车辆能沿正常行驶方向过磅计量而不横穿道路,故汽车衡应布置在有较多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汽车衡布置在道路的外侧,是为了不因过磅而影响后面车辆继续行驶。据调查,个别企业将汽车衡设在行车道上,影响交通,是一个教训。同时还应在汽车衡前、后设置一定面积的汽车等待区域,避免等待车辆停在道路上影响道路通行。
5.5.6 本条是修订新增条文。补充叉车和电瓶车车库布置规定,应与库房一体建设和停放管理,减少运输距离。
5.5.7 本条是原规范第4.5.6条的修订条文。从便于瞭望、调度和工作联系考虑,铁路车站站房应布置在站场中部靠向到发线的一侧;同样原因,由几个车场组成的车站应布置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的地点,这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
5.5.8 本条是原规范第4.5.7条的补充修订条文。信号楼的布置除应考虑便于瞭望、指挥调度方便的要求外,尚应使其通信及电力线路短捷,以节省基建费用。
信号楼距铁路太近,由于车列振动,会影响继电器等电气设备正常动作,特别是正线行车速度高,影响尤甚;高温车列可能烤坏信号楼的玻璃,恶化工作环境。为此参照《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87第13.2.11条和《钢铁企业铁路信号设计规范》YB 9078-99第20.0.21条,对信号楼外壁至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作了相应的规定。